套利贸易中的法律问题

日期:2017-03-11 来源:蒋琪 张茜 北京市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自2010年人民币跨境使用启动以来,贸易带动资金流通日趋活跃。部分商人认识到套利贸易的利润空间,逐渐开展起这项商业活动,套利贸易这一商业模式开始走入国人的视野,成为贸易、金融、法律领域的热点问题。

  一、套利贸易的商业模式及法律构架

  套利贸易是利用国际贸易等形式,将境外低利率的资金“搬运”到境内赚取境内高利率从而获利的一种金融性质的贸易活动。套利由于涉及两个以上国家间的货币跨境流动,在监管宽松的其他国家,货币依靠市场定价,并且由于外汇、本国货币可以在国家间自由流动,而无需依靠贸易等手段带动资金流动,所以套利成为一种“稳赚不赔”的生意。在中国,套利贸易往往要以传统的国际贸易为基础,完成进口货物、出口货物两个相对独立的流程,并通过不同市场间货币的价格差异及利率差异赚取利润,其中涉及到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

  (一)套利贸易商业模式

  现今存在的套利贸易主要通过以下四种方式进行:

  1、汇率套利模式。

  汇率套利的方式主要是利用人民币离岸、在岸汇率的差别进行套利。套利者在境外成立一个关联企业或者寻找境外合作商来完成这种名为贸易、实为套汇差的交易:假设离岸美金兑人民币汇率为6.15,而在岸汇率为6.20,套利者在内地银行借取100万美金,按照6.20的在岸汇率获取人民币620万元,然后从境外关联企业或者合作商处进口黄金或者高新电子产品等高价值、低物流成本的货物,并支付620万元人民币,这样620万元人民币就流入境外,成为离岸人民币。之后,境外的关联企业或者合作商以6.15的离岸汇率将620万元人民币兑换成100.813万美金。最后,套利者再将原来进口而来的货物出口给境外的关联企业或者合作商,并用美金结算,收取在境外兑换的100.813万美金,从而完成一次套利活动。

  2、利率套利模式。

  利率套利的方式主要是利用人民币在岸及离岸的利率之差来套利。套利者在国外银行借入低利率的离岸人民币,并在国内存成高利率的在岸人民币,从高存款利率与低贷款利率差值中获利。套利者在内地以年利率6%借入1亿元人民币两周,再以3%的利率存入银行,以此要求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套利者在境外的关联企业或者合作商以此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抵押,向境外的银行以年利率约2%借入1亿元一年期人民币贷款。然后,套利者从内地出口一些如黄金、高新技术产品等低体积、高价值的货物发给其境外合伙人,并借此收取1亿元货款,从而使境外获取的贷款流入内地,流入内地后用以偿还内地借款。而这其中1%的利率差盈利扣除“微小”的内地两周贷款利息以及物流成本后,便成为套利者的最终盈利。

  3、利差+人民币升值套利模式。

  利差+人民币升值的套利方式相比前两种较为复杂,需要在在岸人民币与离岸美元、在岸人民币兑美金和离岸人民币兑美金之间进行。套利者在内地以年利率6%借入1亿元人民币两周,再把这1亿元人民币以3%的利率存入银行,要求银行开出保函或信用证。假设离岸美金兑人民币的汇率同样为6.15,境外的关联企业或者合作商再以境外假设约2%的利率借入1626万美金。套利者境内企业再通过出口黄金或者高新技术产品等,将在境外借入的美金流入国内。假设此时在岸美金兑人民币汇率为6.2,将境外流入美金以在岸汇率换为人民币,返还内地银行2周银行贷款后,将利润一并存入银行。假设存入一年定期,若一年后人民币兑美金升值,人民币兑美金升值额及内地存款利率与境外贷款利率差为套利利润。

  4、投资理财套利模型。

  近年来,国内银行高信用、高收益的投资理财产品广受欢迎,它以银行信用为支撑且收益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即使在今年银行市场总体收益率呈现下降趋势,今年1月至5月银行理财产品的整体收益率也近5%。在其广受欢迎的同时,也使套利者看到了其中的机遇,因银行投资理财产品稳定性好、收益率高,年收益率从4%到10%不等,套利者通过前面3种方式在境外融资并回流国内后,用回流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从而获取较高额套利利润。

  (二)套利贸易的法律构架

  在一次完整的套利贸易活动中,往往涉及进口贸易及出口贸易,形成了多种法律关系。

  1、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关系。

  在一次完整的套利贸易活动中,会涉及至少一次的进口及出口货物贸易活动。通过在国际贸易中支付货款、收取货款的形式使套利资金流出、流入境内,完成套利活动。

  境内企业分别作为买方和卖方与境外关联企业各签有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境内企业购进境外关联企业货物,通过支付货款,将境内资金支付给境外关联企业,境外货物进入境内,完成境内资金转移到境外的过程。完成境外货币币种转换或者融资后,境内企业再出口之前进口购进的货物给境外关联企业,将境外资金以货款形式回流至境内企业。通过以上进出口贸易过程,完成一次完整的套利活动。  

  2、内保外贷法律关系。

  内保外贷是指由境内企业向境内银行提供担保,由境内银行开具保函或者备用信用证,后将此保函或者信用证交予境外关联企业,由境外关联企业持此保函向境外银行融资,境外银行向境外关联企业发放人民币资金。内保外贷包含境内的“内保”与境外的“外贷”两个过程,通过在境内的内保,将境内“信用”转移至“境外”,使境外企业较为容易获得境外贷款,取得套利资金后回流国内。  

  二、套利贸易的合法性分析

  进行合法的套利贸易必须要依托真实、合法的贸易背景。在套利贸易中,虽然名为贸易、实为套利,但是这一贸易活动也必须具有真实贸易的合法外观。进出口的货物必须真实存在并且该货物在境内外真实进出口流转,且货物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进出口的货物;涉及贸易的报关单、核销单、运单、信用证等单据必须真实、有效且单证相符;根据货物真实情况进行进出口报关,依照真实交易缴纳或者抵扣税款,从而完成一次合法的套利活动。

  2013年5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在《通知》中要求各地外汇局及银行,及时对资金流与货物流严重不匹配或流入量较大的企业发送风险提示函,要求其在10个工作日内说明情况。加强对虚构贸易背景等行为的甄别。对使用虚假单证进行套利交易的案件,依法从重处罚。所以,如果在套利贸易中使用虚假单据、虚构货物,涉嫌违法、甚至犯罪,便很可能需要承担行政、甚至刑事法律责任。

  三、套利贸易的违法性分析

  (一)民事法律风险

  在套利贸易中,套利者只为了带动资金流而进出口货物,实质上并不真正需要货物。套利者意不在贸易,往往并不了解货物的真实状况,如若再卖出时,与合作商对货物产生争议,很可能会因货物与买卖合同不相符,从而承担违约责任。加之很多套利贸易通过代理人、行纪人来完成,通过层层中转,一旦出现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况,则需要套利者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一次完整的套利贸易中,需要套利者、相关关联企业或合作商、境内外银行等多方配合。如果经济、行政环境有如预期,套利贸易或可“顺利”进行,然而,如若发生重大变动,套利参与者都将面临巨大的违约风险。在离岸汇率高于在岸汇率,人民币预期升值的前提下,存在较大套利空间,套利贸易如期完成。但是,一旦出现逆转,美金升值,汇率、利率差缩小甚至不存在时,套利空间紧缩,许多套利参与者很可能会紧急撤离,留下违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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