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商事仲裁案件的四大技巧

日期:2017-03-03 来源:袁培皓(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三、仲裁员的选定

正如西方法谚所云“Arbitrationisonlyasgoodasthearbitrator”,仲裁员是仲裁制度的生命力之所在。一个好的仲裁律师必然对于其选定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有相当的了解和把握,错误的选择了不适当的仲裁员,会直接影响到案件审理的效率,开销和最终的裁决结果。尽管目前中国的仲裁委员会均是机构仲裁,但是部分领先的中国仲裁机构已经在国际公信力的建设上下功夫,完全施行仲裁庭负责制。选定了这样的仲裁机构仲裁,仲裁员在整个仲裁程序中的重要性就更为凸显。

律师选定仲裁员的顺序可以是:1.在仲裁员名册中划定相关案涉争议领域的仲裁员候选列表,2.参考选定的仲裁机构网站,查询该机构在册仲裁员的详细简历,判断该仲裁员是否会在本案的裁决中采取你最能接受的裁判方式和尺度,从而最终确定本案的仲裁员。

尽管仲裁员都是法律专家,会在相同的法律规定和原则下进行裁判,但是不同的仲裁员对于一些法律问题的细节要求不同,支持的力度也不同。比如,对于电子证据是否一定要公证认证的问题,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合同原件是否需要进行笔迹鉴定的问题,涉外案件的外方当事人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是否需要公证认证的问题,律师费支持比例的问题,民间借贷案件的利率能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等问题,由于不同仲裁员不同的工作背景,性格特点,会有不同的裁判尺度。如果担心某些仲裁员对你代理的这一类型的案件的裁判产生不利影响,可以在仲裁程序中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排除掉这些仲裁员审理案件的可能,或者增加一些对首席仲裁员产生条件的限制,来保证案件裁决基本面的实现。比如,限制首席仲裁员的国籍,专业背景,语言能力等等。

四、仲裁文书和程序技巧

很多刚刚接触仲裁的律师,喜欢将他们的仲裁申请书,证据材料清单,授权委托书套用他们所属的律师事务所的诉讼文书模版。在实践工作中,笔者遇到了大量的代理人提交的仲裁文书上还有诸如:“诉讼代理人”或者“诉讼请求”这样明显的错误。这些文字上的错误,也反映了大部分的新进仲裁律师并没有真正理解仲裁和诉讼的区别,将仲裁程序的优势发挥出来。相较诉讼来说,仲裁有以下几个明显的优势:1.一裁终局,高效便捷;2.保密;3.当事人意思自治;4.裁决可以方便的通过纽约公约在国际上得到承认与执行。

按照仲裁程序推进的时间顺序,以及仲裁和诉讼的区别为逻辑出发点,律师在仲裁实务中有以下一些技巧可以考虑:

1.立案不需要本人亲自去仲裁委员会立案,大部分的仲裁委员会都接受邮寄立案的方式。实际上,由于仲裁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在选定仲裁机构的时候往往是双方妥协的产物,大量的仲裁条款是选择在了双方当事人所在地之外的第三方仲裁机构来管辖。以华南国仲为例,至少有三分之二的案件当事人来自于广东地区以外的省份,来自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按照年份的不同,也不低于全部受案当事人的一半。也就是说,作为仲裁代理人的律师来说,你代理的仲裁案件往往是需要去到别的城市的仲裁机构仲裁的,如果每一次递交材料都需要亲自出差,成本太大。而仲裁机构为了方便当事人,节约成本,都接受快递方式提交立案材料。如果在仲裁条款中约定了书面审理的方式,还可以由仲裁机构全程根据邮递收取的材料,在不需要当事人出庭的情况下,根据书面的证据,和质证答辩意见,作出裁决。

2.仲裁程序的代理人没有人数,律师资质的限制。区别于法院诉讼,仲裁代理人不限制人数,不限制必须是律师,不限制代理人的国籍。实务中,在一个复杂的跨境争议解决仲裁案中,当事人往往会聘请一个中国律师代表团,一个外国律师代表团,还有本公司的法务作为该案的代理人。律师可以在你所代理的仲裁案件中,根据案件需求,自由灵活的安排代理人。

3.送达地址可以有多个。仲裁相较于诉讼来说的另一个优势就是送达的便利。只要是发往对方当事人法定注册地址的信函,就可以视为有效送达。律师代理人在送达地址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对被申请人的公司做一个工商查档,或者对自然人去公安局调取一个身份信息查档,然后向仲裁机构提交这些信息。这在跨境的纠纷解决中显得尤其便利,如果走诉讼程序,一个国内当事人向境外当事人的法定送达,按照《海牙送达公约》的约定,通过外交途径将诉讼文书送至国外大使馆,再由大使馆转递国外的法院,最后由国外法院转送境外当事人的注册地址,整个送达流程走完差不多就是好几年的时间。而仲裁程序的送达,通过特快专递直接发往其法定注册地址即可,大约只需要几天的时间。如果律师办理仲裁案件时发现,被申请人已经不在其法定注册地址办公,而是在其他办公地址,还可以要求仲裁机构向多个地址同时发送仲裁文书,保证对方当事人及时收到仲裁文书,完善送达程序。

4.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仲裁程序的支持。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允许仲裁机构在仲裁程序前,也可以进行证据保全以及财产保全。如果申请人担心被申请人知道了仲裁的存在,而转移了资产,律师朋友可以考虑在立案的时候,告诉仲裁机构暂时不发出仲裁通知,先进行财产或者证据保全,等保全成功后,再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这样做还有一个好处是可以逼迫本想逃避仲裁,打算缺席的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了所以更积极主动的参与到仲裁程序中来,便于仲裁庭查明案件事实,更准确的作出裁决。

5.证据的提交时间、认定方式比诉讼灵活。目前国际上领先的仲裁机构在其仲裁规则中均不会将证据的提交时间和认定方式作出太死,太细致的规定,以便于更充分的发挥仲裁的灵活性。不同于法院诉讼,基本上仲裁庭都倾向于在首次开庭,基本了解了办案的案情,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后,才决定是否给当事人一个明确的证据关门时间。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便于当事人更充分地就仲裁庭关心的法律问题,法律事实进行举证和说明,便于仲裁庭查明案件事实。作为律师代理人来说,可以充分利用仲裁程序对于证据问题的灵活态度,在仲裁庭没有明确证据关门时间之前,随时就新发现的问题组织提交新的证据。

6.对仲裁员提出回避申请。如果律师朋友在发现仲裁庭的组成中有仲裁员和另一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仲裁员从业资格情形,应当对该仲裁员提出回避申请。在实践中,这往往是决定一些敏感案件裁决方向的有力武器。一个有经验,且爱惜自己公信力的仲裁机构,往往在这样的案件中,会考虑当事人的诉求,主动在首席仲裁员的人选中代为指定一些外地,甚至境外的仲裁员,从而排除这些案件之外的利害关系。

7.充分利用商事仲裁机构“高大上”的多媒体设备,增强庭审说服力。有别于法院的庭审条件,领先的仲裁机构均配备有现代化的多媒体设备,如果律师朋友们在仲裁庭审中运用好多媒体展示设备,将更有利于仲裁庭理解复杂案件的事实经过和法律争议点。在笔者的工作实践中,一些国内领先的律所和知名外国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已经在仲裁案件的庭审中注意到这一点。他们会在开庭前将准备好的PPT材料事先发送给办案秘书,并在开庭的时候,当庭向仲裁庭以PPT讲解的形式,进行事实陈述和说理。这样做可以极大的提高仲裁员理解案情的效率,丰富庭审说理的手段,加深仲裁员对您所代理的当事人的诉求以及事实和理由。

最后,希望广大的律师朋友和法律圈其他专业人士更多地使用好仲裁这种特别的法律武器更高效快捷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来源: 高杉LEG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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