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差异分析

日期:2017-03-03 来源:岳永平 杨婧 承婧艽 国浩律师事务所

新《重组管理办法》的另一亮点是支付工具的创新,确认了将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定向权证等作为交易对价。支付工具的创新不仅有助于解决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中的融资问题,还可以对交易对方形成激励。如将定向发行可转换债权作为支付对价的情况下,交易对方既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支付到期债券本息,也可以要求将债权转换成股权,从而为交易对方提供分享上市公司股价上涨收益的机会。另一方面,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也可以缓解上市公司当期支付大量现金的压力和财务风险,降低并购重组交易的资金成本。

新《重组管理办法》在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方面作出了多处修改。首先,规定上市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召开股东大会,不但要披露董监高和持股5%以上股东的投票结果,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也要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其次,规定除上市公司董监高外,重组交易对方也应当承诺其对外披露信息不存在虚假陈述,如因虚假陈述导致上市公司或投资者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还增加规定了因定价显失公允、不正当利益输送而损害上市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处罚机制。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一直是悬而未决的问题,尽管我国现阶段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中小股东的诉权还需要得不到充分保障,但此次新《重组管理办法》的最新修订内容也一定程度上从立法层面为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提供了更充分的依据。

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并购重组中的作用得到强化。新《重组管理办法》要求律师事务所对重组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如果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能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的,需要承担公开说明、参加培训、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后果。就律师而言,自身发挥作用的空间得到拓展,同时审慎核查的义务必须更为严格的履行。

新《重组管理办法》规定借壳上市标准与IPO趋同,这与2013年11月30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相一致。另外,新《重组管理办法》还规定创业板不得借壳上市。初步来看,证监会对借壳上市的规定越来越严格和规范,体现出证监会“严格退市制度,不鼓励借壳上市”的总体政策导向。当另一方面,目前新股发行制度仍采用核准制,离注册制的真正到来尚有时日;退市制度方面,虽然中国证监会于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并将在下月生效,但退市制度的完善和顺利执行需要一个过程;截至目前大量企业排队申请上市的“堰塞湖”现象还未有明显改观。因此,短期内,上市公司壳资源仍可能是资本市场中被追逐的对象。

新《重组管理办法》体现了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服务和管理、健全企业兼并重组的体制机制等要求,有利于资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未来兼并重组市场的发展必然产生积极的影响。我们期待新《重组管理办法》的出台能进一步发挥资产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使市场交易各方能够享受到新一轮经济改革中的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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