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新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日期:2017-02-21 来源:金融监管研究会 孙海波

2.另外一个较大的变化:由5部委联合发文,央行牵头规范同业业务;这是跟8号文以及之前流传的9号文最主要区别之一,监管规格升级;但是很多细则能否执行到位,仍然有待现场检查力度以及是否多部门联合专项现场检查(现在看来检查是分头行动,监管协调和联动缺失)

3.127号文主要针对2大领域,一是针对同业非标,仍然可以投,但是堵死买入返售和同业代付以及三方回购方式投资非标;而且标准化债权的买入返售卖出方也不得出表,这就大幅度增加银行资本要求。二是针对同业融资,主要引入2个同业融资比例控制来限制同业杠杆扩张。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监管评:这里定义了“同业业务”划分为同业投资和同业融资业务。同业融资还用于后面第十四点两项比例计算;不包括从境外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对外资银行而言是比较大的宽松,后面同业负债不超过总负债30%的比例计算可以将外资银行从母行或海外联行的同业融资排除。

对同业业务定义还有几点注意:

1.保险公司在银监会定期存款非现场监管报表属于一般存款并交纳存款准备金,这里是否应该纳入同业业务。央行和银监会的解释并没有统一。央行偏向于不纳入同业业务(但保险公司活期存款需要纳入同业业务),银监会偏向于不论活期定期都纳入同业业务。

2.银承贴现及转贴现是否纳入同业业务。贴现监管层确认不属于。笔者理解转贴现也不纳入。不论是贴现还是转贴现占用的都是信贷额度,而且转贴现并没有创造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是转移了债权债务关系。

具体相关概念区分,可参见下图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金融监管:从法规层面明确对同业存款首次划分为“结算性”和“非结算性”,所谓结算性同业存款即大致可以理解为:同业往来账户中的资金。一般没有固定期限,都是用于短期结算目的;具体可以包括同业存款以外的保证金、托管账户资金、三方存管账户资金、代理结算等;监管层将具体定义指向178号文。

还有隐含:不允许同业存款项下业务存放在不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将同业存款变相按一般性存款核算,该类业务一般通过同业委托存款方式比较多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金融监管评:对此监管层并没有明确到底是哪些机构,笔者层做过统计,根据相关法规,从业务范围上看: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明确可以向同业借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可以、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可以同业拆借;信托公司可以同业拆入;

四、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金融监管评:意味着纳入一般贷款表内核算,占用资本和信贷额度以及贷存比

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

金融监管评:对于境内同业代付业务进行严格约束,原则上将同业代付局限于海外代付;除非一家银行从事境内贸易结算业务,但无法通过支付系统(即没有介入CNAPS)进行汇划,也在客户当地无分支机构;境内同业代付目前市场基本消失;但不排除127号文刚刚发布后的短时间内部分银行仍然持续进行的在谈客户代付业务。以及少数观望态度银行。

还有同业代付不具有真实、合法的贸易背景,委托行未承担主要审查责任,未将代付同业款项与无指定用途的一般性同业拆借区别管理。此项之前法规体系就禁止。

五、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卖出方不得出表,也是最严格的解决方案:体现在2点,一是投资标的限制在标准债权,二是卖出回购方不能出表;但对卖出回购出表仍然无法完全解决抽屉协议的问题,即卖出方在现场检查中不拿出其回购合同;

六、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对同业投资方向限制在2类“同业金融资产”和“特定目的载体”,同业金融资产只包括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务工具,不包括交易的企业债和ABS. 但是同时保留同业非标通过“通道”进行投资,主要是信托计划和基金子公司;但是否效仿银监办发[2014]39号文关于理财的精神,严格按照“解包还原”原则处理没有明确。即通过同业投资信托贷款是否也要纳入贷存比和信贷额度等考核。将所有理财计划统称为“特定目的载体”是否严谨值得商榷,从法律意义上,一般我们将特殊目的载体(SPV: 包括SPT, SPV)定义为完全实现破产隔离通道,银监会和央行很清楚这一点,于是发明了一个新词汇:特定目的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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