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新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日期:2017-02-21 来源:金融监管研究会 孙海波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新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4]250号

金融监管总体解读:继7月份央行进行同业业务调研之后,银监会开展更加全面严格的自查措施。7月份央行的自查通知只是基于127号文,此次银监会列举了相关的14部相关法律法规,覆盖票据,资本计提,理财,信贷资产转让和公同业专营公司治理等;此次银监会全国统一自查口径和范围,分局直接转发总会的自查要求;自查细则更加全面,细致,如要求对同业业务逐笔对账; 限时更短,只给商业银行7个工作日;同时对各地银监局进行抽查也较为严格,要求对五大行,股份制银行以及城商行要求全覆盖检查,非抽查。

一、检查工作安排

(一)机构自查。自查范围覆盖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中127号文自查范围为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140号文自查范围为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照同业新规逐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按要求对同业业务进行逐笔对账,自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违规问题要严肃进行内部问责。

(二)监管核查。会机关各监管部门和各银监局结合银行业机构自查情况,选取辖内各类法人机构开展检查,其中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要全部进行检查。

监管核查采取联动检查方式:一是由负责法人机构监管的会机关各监管部门、银监局或银监分局牵头,细化检查方案,确定检查对象并与属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协商确定抽查的分支机构,汇总检查报告,统筹问责处罚。二是由属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根据检查方案开展对所辖分支机构的现场检查,并向牵头单位提交检查报告和问责处罚意见。三是由会机关对口监管部门进行指导和协调。

金融监管解读:这里所谓的逐笔对账,可能是指线下同业业务,对于线上业务的对账似乎没有什么意义,因为“同业拆解”、“回购”等都是系统交易,登记结算全部在CEFTS和中债登集中处理;对账应该更多针对线下同业存放(存放同业),线下同业借款,以及同业代付。

二、检查范围及要点

本次专项检查范围为2014年5月17--9月30日新发生和截至9月30日有余额的同业业务,必要时可上溯或下延。检查要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金融监管:检查业务时点是127号文和140号文发布之后发生的业务,因为127号文已经明确发布之前的业务已经按照“既往不咎”原则宽大处理了。

(一)127号文执行-情况

1制度流程。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以下制度流程:

一是按要求对同业投融资业务实施分类管理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制度办法、业务操作流程等。

二是制定全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权授信管理政策。

三是对各类同业业务的资本与拨备计提制定相应的制度与办法等。

2.业务操作。重点检查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业务是否存在以下不合规问题:

一是同业存款项下业务存放在不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将同业存款变相按一般性存款核算。

二是同业借款项下业务存在与未被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交易的情况。

对此监管层并没有明确到底是哪些机构,笔者层做过统计,根据相关法规,从业务范围上看: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明确可以向同业借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可以、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可以同业拆借;信托公司可以同业拆入;

三是同业代付项下业务存在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未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的情况;委托方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仍然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付;同业代付不具有真实、合法的贸易背景,委托行未承担主要审查责任,未将代付同业款项与无指定用途的一般性同业拆借区别管理等。

金融监管:笔者很难想象一家银行如果无法通过支付系统(即没有介入CNAPS)或本行分支机构支付(行内系统),其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业务优势何在?境内同业代付目前市场基本消失;但不排除127号文刚刚发布后的短时间内部分银行仍然持续进行的在谈客户代付业务。以及少数观望态度银行。

四是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项下业务存在接受和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的违规行为;存在将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的违规情况;相关金融交易资产不是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金融资产;存在卖出回购方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转出资产负债表等违规行为。

五是同业投资项下业务接受和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的信用担保;存在未将同业投资业务纳入同业投资类别管理的情况;同业投资业务未进行严格的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等。

金融监管:127号文之后,媒体关注度较高的各种“绕道”即创新方式集中都集中在上述2点。也是所谓同业非标关注的焦点所在。

3会计核算。重点检查同业业务会计核算是否存在以下不合规问题:

一是各类同业业务的会计处理不合规,会计核算不规范,未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记载和反映各类同业业务及其交易环节。

二是存在混用、错用、乱用、私设会计科目或账外核算、甚至不记账的情况。

三是存在实际承担业务风险,但通过不规范不真实的会计记账创新业务模式规避监管的行为。

4.内部控制。重点检查是否按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前中后台分设的同业业务内部控制机制。

二是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将全部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

三是根据同业业务的类型、品种、定价、额度、不同类型的金融资产标的以及分支机构的风控能力进行区别授权,至少每年度对授权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和核定等。


5资本和拨备计提。重点检查同业业务的资本和拨备计提是否存在以下不合规问题:一是对于同业投资业务,末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所投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资本与拨备。二是其他同业资产业务未按照相关规定计提拨备、计算资本占用等。

金融监管:“实质重于形式”最为有效的监管利器。具体到同业资产的资本计提;同业大量从事类信贷业务,主要考虑之一就是之前只计提交易对手信用风险(20%-25%),却不按照风险实质计提“特定市场分析”。

具体参考下图

6.监管指标。重点检查相关监管指标是否存在以下不合规问题:一是同业新规印发后,仍然继续办理最长期限超过三年的同业借款业务、期限超过一年的其他同业融资业务,业务到期存在展期情况。二是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同业融出资金(不合结算性同业存款),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三是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

金融监管:50%单一金融机构集中度指标一般符合监管比你问题不大,只是监控过程中较为复杂,尤其是纳入线上买入返售让本来简单的风险监控指标复杂化。因为买入返售,尤其是国债央票一类的类现金券种的买入返售并不占用银行给对方的授信(或极小),基于风险监管原则,也本不应该纳入50%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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