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持股平台优劣分析(一)——从税收筹划角度

日期:2017-09-18 来源:赵威 国浩律师事务所

(2)股息红利营业税

营业税的征收对象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股息红利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合伙企业持股税负总结

综上所述,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时:

(1)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时,合伙企业缴纳5%的营业税,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费(按7%计算)和教育费附加(按中央3%和地方2%计算)按照应纳营业税额的12%计算,即营业税及附加税为5.6%;自然人缴纳5%~35%的所得税,加上营业税及附加,合计税负为10.32%~38.64%;

(2)上市公司分红时,自然人合伙人的所得税税负为20%。

四、三种持股方式比较

1、员工直接持股:税负最低,限售股转让税率为20%,如按核定征收,应纳税额为股权转让所得的20%*(1-15%),即实际税率为17%。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参见上文的不同情况。

2、员工通过公司间接持股:税负最高:不考虑税负筹划,股权转让税负43.36%,分红税负20%,比员工直接持股和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税负都高;

3、员工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相比公司制企业,在税负方面有一定优势,但需要注意公司的纳税时间一般延后,而合伙企业的纳税时间较早,即使不实际分给合伙人也需要纳税;且自然人合伙人的部分收益需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较高(可达35%)。

对于新三板:

关于通过上述的方式持有新三板挂牌企业股票的,除个人直接持股的股息红利所得外,与前文所述的税负一致,个人直接持股的股息红利所得税负如下:

根据《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48号)的相关规定: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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