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机企业的投资之道:破产重整

日期:2017-08-08 来源:姚涛 东方法律人

两案中因股权转让目的不同而股权受让的主体也不同。信达公司在完成股权转让手续后意在继续开发嘉粤集团项下土地,因此其安排关联方信达地产的具备开发土地能力子公司受让嘉粤集团5家公司100%的股权,以便于后续土地开发进行。同时,信达公司将嘉粤集团剩余公司的股权集中至其指定的其他公司进行后续资产处分或继续经营。超日太阳的股权受让方是以江苏协鑫为主导的九家投资人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的方式在招投标交易中比较常见,联合体并非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主体,是一个临时的松散组织主体。联合体可以将具有不同法律组织结构的意向投资人整合为一个主体参与重组,并通过各意向投资人的协作减轻主导方的资金压力。

(3)后续经营模式

在完成破产重整方案后,重整方均取得对债务人的控制权。由于介入重组时的商业目的不同,重整方对债务人后续经营方式并不一致。

嘉粤集团破产重整完成后,嘉粤集团5家公司股权过户至信达地产全资子公司信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5家公司项下的未开发土地资产由信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操盘继续进行开发、销售,并由信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和信达公司分享项目收益。对于嘉粤集团其他部分资产,信达公司将进行变现处置,以清偿嘉粤集团欠付信达公司债权。对于能够持续经营的公司,信达公司将暂不变现其资产以维持其正常经营。

与信达公司看中嘉粤集团项下土地的开发价值不同,超日太阳的破产重整的价值主要在于超日太阳的“壳”资源。因此超日太阳的后续经营方案中将力保超日太阳的上市公司主体地位,采取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超日太阳现有资产中已丧失盈利能力的低效资产进行剥离、依托重整方先进的经营理念以及优秀的管理团队提升整体的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率、调整产业结构适时注入优质资产,同时重整方还对超日太阳做出了业绩承诺。可见超日太阳的后续经营重点在于保“壳”及未来的资本运作,进而通过资本市场对超日太阳恢复正常经营后的估值及资本升值享受超额收益。

五、总结

对于陷入资不抵债困境的债务人来说,破产重整往往以牺牲债务人股东的控制权为代价,这对于债务人的股东几乎是不可承受之重,亦是债务人经营中的重大变故。但不应忽视破产重整的诸多好处:债务人的债务因债权人豁免而大幅减轻、破产重整的法律效力稳定且效率较高。如果任由债务人破产清算,现有财产将无法满足各类债务的清偿,出资人权益为零。选取破产重整方式并引入重整方进行危机企业救助,债务人股东虽让渡了控制权但其剩余出资人权益可能因债务人恢复经营能力而升值,债权人因重整方的介入受偿率有望大幅提高,重整方也可享受债务人经营状况好转或充分利用债务人的好资产带来的超额收益。可以说,破产重整是一个三赢的方案,对于重整方来说也是一个难得的投资机会。

具体到破产重整操作模式上,重整方采取的破产重整方式不尽相同,但主要不外乎债务人债务的清偿和出资人权益的调整。从嘉粤集团破产重整案和超日太阳破产重整案可以分析得出,具体路径应依据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和各方利益需求(尤其是重整方投资目的)进行设计。如重整方有意于破产重整后由己方进行全局操盘、控制债务人经营的,则可参考嘉粤集团破产重整案中信达公司指定由具有土地开发能力的关联方承债式收购危机企业资产并进行后续经营;如重整方有意于掌握债务人控制权并后续进行资本操作的,可参照超日太阳破产重整案中重整方控股债务人并助债务人提高经营能力、适时注入资产的方式。如能够合理利用破产重整方式,重整方完全可能救活危机企业,甚至帮助危机企业实现经营能力、盈利状况上的“逆袭”,最终实现己方投资的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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