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机企业的投资之道:破产重整

日期:2017-08-08 来源:姚涛 东方法律人

关于债权清偿部分,重整计划拟安排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全额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按相应担保物评估价值部分优先受偿,有财产担保债权未优先受偿的部分属于普通债权,按普通债权方案受偿。普通债权清偿方面,重整计划提出每家普通债权人20 万元以下部分(含20 万元)的债权全额受偿,普通债权超过20 万元部分按照20%的比例受偿。初步确认债权和预计债权根据其债权性质按照上述方法调整。对于上述债权中未获清偿的部分,根据破产法的规定,超日太阳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另根据超日太阳的公告,2014年9月29日,超日太阳破产管理人收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久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分别发来的《保函》。根据保函,如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上海久阳将合计在人民币8.8亿元额度范围内为“11超日债”(超日太阳发行的公司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经破产管理人测算,根据重整计划及保函,如重整计划获得执行、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上海久阳承担相应保证责任,“11超日债”本息将全额受偿。每张“11超日债”合计受偿约111.64元。

长城公司和上海久阳出具保函的目的是为了偿付超日太阳公司债的债权人在破产重整计划中未受偿部分的债权,保障超日太阳公司债的刚性兑付。从形式上看,保函并不属于破产重整方案的一部分。保函与破产重整的相关联处在于保函的生效以破产重整计划获表决通过且经法院裁定批准为前提。

虽然保函的担保对象是超日太阳公司债的债权人,但基于存在第三方对于公司债的兜底,重整方在可以主要考虑公司债债权人外其他债权人的诉求,设计重整计划草案时可提高小额普通债权的受偿率,同时对大额债权的债权设置相对较低的清偿率,则在破产重整阶段不占用己方过多资金的情况下亦能同时保障小额普通债权人和公司债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债的刚性兑付的前提条件在于破产重整计划获通过,公司债的债权人将支持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可能性增加。因此,可以说公司债的债权人以牺牲其他债权人(尤其是大额债权人)的利益换取己方的全额受偿,这种安排很可能引发其他普通债权人(尤其是大额债权人)的不满,此点在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中亦能体现(普通债权组的表决通过率为69.89%,略高于破产法规定的三分之二的底线)。可以看出,平衡好各方利益是破产重整计划通过的一大关键。

四、嘉粤集团破产重整案和超日太阳破产重整案比较

嘉粤集团和超日太阳的破产重整案采取的具体操作方式并不相同,因为不同危机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千差万别,危机企业的救助应是“量体裁衣”——在危机企业现实状态和各方利益需求的基础上设计救助方式。但将嘉粤集团破产重整案和超日太阳破产重整案对照比较,可以发现相互之间的异同之处。

(一)共同点

对比嘉粤集团破产重整案和超日太阳破产重整案的破产重整方案,两家重整方均选取了相似的收购重组模式——嘉粤集团破产重整案采取了典型的承债式收购,而超日太阳破产重整案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视为承债式收购模式。

承债式收购一般是指在被收购企业资不抵债或者资产债务相当等情况下,收购方以承担被收购方全部债务或者部分债务为条件,获得被收购方控制权。承债式收购比较常用于被收购方资不抵债或资债相当的场合。

在承债式收购中,重整方负责清偿债务人债务,并在清偿完毕后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同时,债务人的股东以零元或者较低价格转让债务人的全部股权或部分股权。承债式收购对于重整方的好处在于重整方因承担债务所负利息成本能够转化为财务费用,税前列支,减轻了重整方的税务负担。

承债式交易主要包含了债务转移和股权转让两个交易行为。选择此种交易模式,主要是考虑债务人股权价值较低。承债式交易能够减轻债务人短期内的财务压力,豁免大部分债务(在原债权人豁免债务的情形下),为债务人后续恢复经营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差异点

(1)债务清偿方式

在承债式收购中,重整方取得债务人控制权的前提条件为重整方承担债务人的债务,通常来说重整方承担被收购方债务的清偿方式可以有多种方式,比较常见的有债权转让、代为清偿债务和债务转移等方式。

债权转让方式相比代偿和债务转移,其优点是担保权利可随主债权的转移一并转移至重整方(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名下。但实践中各地登记机关因各种原因(如以重整方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不予办理担保权利的变更登记,则对于作为债权受让方重整方来说,其担保权利因前述登记瑕疵而无法产生对外公示效力的风险。代为清偿债务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在代偿的方式下,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仍为债务人和债权人(不包含重整方),如果重整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权人仅能追索至债务人。在代偿方式下,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债务随着重整方代为清偿的行为而消灭,相应的担保权利也灭失。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至第三人,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己方的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并退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在债务全部转移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规定,债务转移需征得债权人同意。如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的,则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变更为债权人和重整方(在债务全部转移的情况下)。未来重整方未履约或履约出现瑕疵的,债权人仅能追索重整方。同时重整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主张债务方对债权人的抗辩。

嘉粤集团破产重整案采取了代偿方式,由信达公司代为偿付嘉粤集团的债权。在代偿行为完成之后信达公司取得对嘉粤的债权并进行重组,信达公司可以享受重组收益。嘉粤集团原债务因代偿而履行完毕,债权债务关系灭失,其担保权利也随之灭失。因此信达公司有权要求嘉粤集团原担保债权人办理解除抵押/质押等手续。解押带来的后续好处包括如未来存在融资需要,信达公司可以其全资控股的嘉粤集团项下无权利负担的资产为嘉粤集团或己方的债务提供担保。

超日太阳破产重整案的债务清偿方式并非以重整方直接承担债务的方式完成,其采取了比较特别的方式,即以重整方向债务人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方式清偿超日太阳债务。通常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股权转让价款款应支付给股权出让方。但在超日太阳破产重整案中,重整方将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给超日太阳,并明确约定用于清偿债务。前述交易安排相当于债务人原股东将股权转让对价无偿让渡给债务人,债务人再以此价款偿付债务,实际上即由重整方承担了债务清偿的成本。

(2)标的股权和股权受让主体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务人已资不抵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均已陷入困境,出资人权益基本为零。在承债式收购中,出于对债务人的控制和保障重整方债权安全的目的,重整方往往会要求出资人必须为公司重生付出成本——让渡公司控制权。而控制公司的重要手段之一即为股权控制,因此股权转让在破产重整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在嘉粤集团破产重整案和超日太阳破产重整案中均采取了股权转让的方式获得对债务人的控制权,但其股权交易中标的股权并不相同。信达公司出于破产重整后完全控制并操盘嘉粤集团的目的,由其关联方直接受让嘉粤集团100%股权。而超日太阳由原股东以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后将转增股份转让给重整方。之所以选择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作为股权转让的标的股权,主要是由于超日太阳股权交易的目的在于获得控股权而非其全部股权(鉴于超日太阳上市公司地位,重整方必然不会受让超日太阳全部股权方式,否则将导致超日太阳的退市)且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的转让未将超日太阳的原股东剔除出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单外。可以说超日太阳破产方案中标的股权的选择既满足了重整方取得上市公司控股权的需求又很好地兼顾原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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