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新三板:董监高、股东股份交易行为规范问答

日期:2017-06-23 来源:佚名

2008年11月17日,某上市公司原第二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占该公司总股本10%,该股东在减持过程中,未在减持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时及时停止买卖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所对该股东予以通报批评和限制股东证券账户交易一个月的纪律处分。

(5)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本所将根据《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其予以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处分。股东兼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予以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该等职务的处分。

如2009年2月4日至3月3日某上市公司股东通过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占该公司总股本的1.3752%,根据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的决定,本所限制其股东证券账户交易一个月。

上市公司对本公司股东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未尽督促提醒之责的,本所将根据《上市规则》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本所将报请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融资、资产重组、股权激励等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冷淡对待。

(6)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的内幕交易行为。

来源:弘仁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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