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同涉税风险防范策略

日期:2017-04-08 来源:佚名

6.双方达成以下代垫运费条款:

(1)甲方(销售方)负责送货上门,并由甲方负责在当地联系运输单位,运费由甲方代垫,并授权甲方以乙方名义按约定的运费条件和标准与不特定承运人签署运输合同。

(2)运费发票由承运方直接开给乙方,并由甲方转交乙方;

(3)乙方收到运输发票后,按发票面额与甲方结算;

三、劳务合同涉税风险防范技巧

1.个人与企业签订劳务报酬合同时,最好明确规定,诸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最好由企业承担,并单独列示,可以减少个人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

2.在合同中明确分次支付劳务报酬,可以使每次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对较少,以达到少缴纳税收的目的。根据税法规定,属于一次性劳务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由于劳务报酬所得实行20%的比例税率,但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实际上超过定额部分也是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所得额越大,适用的税率就越高,应纳税额占应纳税所得额的比重就越来越大。因此,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分次支付劳务报酬,从而分散收入达到节省税款的目的。

3.在符合税法对“劳务”的界定下,签订用工合同时,可在征得用工单位同意的条件下,来决定是以雇佣关系拿工资薪金,还是以提供劳务形式取得劳务报酬。因为,工资薪金的最低税率是3%、最高税率是45%,而劳务报酬的最低税率为20%、最高税率为40%(在20%的基础上加成100%)。显然工资薪金比劳务报酬节省税款。

四、购销合同涉税风险防范技巧

由于购销合同中涉及到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因此,在合同中货物销售方式、货款结算方式不同,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不同,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也不同。为了消除购销合同中的涉税风险,必须在合同中做到以下几点税务安排:

1.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并在合同中一定要约定货款的收款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基于此规定,企业在签订经济销售合同时,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并在合同中一定要约定货款的收款日期。

2.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且有一定的赊欠期限的情况下,在销售合同中可约定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处理销售业务,根据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延缓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基于此规定,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受托方根据合同要求,将商品出售后,开具销货清单,交给委托方,这时委托方才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3.采购方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对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必须在合同中注明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这样可以节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文件最后还规定,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因此,采购方自供货方取得的与购销货物相关的违约金收入,若其金额计算依据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应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属于平销返利行为,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若其金额计算依据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的,就采购方取得的违约金,不缴纳增值税。

例如,B公司向A公司采购W货物,增值税税率17%,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交货物,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应按照此次购销额的10%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则B公司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7264.96元(5000/1.17*17%)。如果B公司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对销售方A公司支付的违约金在合同中注明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只是写明如果A公司违约,则必须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这样可以节省增值税7264.96元(5000/1.17*17%)。

五、租赁合同涉税风险防范技巧

当前,有不少出租人在出租厂房时,往往不承担与租赁有关的税费,为了更好的账务处理,承租人一般会到税务部门去代开发票,但到税务局代开租赁发票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即企业代替出租人扣缴的租赁业营业税及其他税费不可以在税前扣除,使企业一边承担了代扣税费的成本支付,一边又不可以在税前扣除代替出租人扣缴的各种税费,使企业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为了控制以上所述税收风险,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在合同中必须签订税前租金,而不能签税后租金,然后约定承租人代替出租人缴纳租赁有关的各种税费。

例如,假设税前租金为A,税后租金为B,到租赁厂房所在地的地税局去代开发票需要承担的综合税率为R,则简单的等式为B=A×(1-R),A=B/(1-R)。切记在租赁合同中应签订的租金为A=B/(1-R).而不是B=A×(1-R).这样的话,企业以A=B/(1-R)进成本入账,就包括了承租人代替出租人扣缴的综合税。

六、销售合同财务部门审核要点

以下所列举的内容没有涉及到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有效、成立需要具备的所有要素,因为那个属于法律审核的范畴。

1.产品价格是否符合价格政策,是否超过最低限价;如果超过了最低限价,是否得到了相关人员的特别授权。

2.折扣、佣金、返利等,是否符合价格政策、经销商协议或其他规定。

3.合同安装费用、运输费用、培训费用、保险费用等是否约定明确

4.测算合同毛利率与净利润率是否达到预期盈利目标。

5.合同违约金、保证金、定金条款是否约定明确。

6.国内发票种类的选择及相关税金支付的约定。

7.出口合同中关于国际纳税及双边税收协定等相关条款(主要是服务类合同)。

8.收款方式(时间、比例)是否符合价格政策和信用政策。(客户的资信评定不属于合同评审的范畴)

9.出口合同中关于结算工具和外汇处理的相关事项。

10.产品保修中可能形成的预计负债。

11.合同中有关的验收条款导致的与所有权相关的权利和义务、风险和报酬的转嫁对财务确认收入的影响。

本文转自公众号《Mendale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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