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经验谈

日期:2017-03-18 来源:@方向东律师

审查合同时发现不熟悉的业务问题,通过读法规来了解熟悉业务,反过来再来审查合同,虽然耗时比较多,客户也基本不大知道律师所做的努力,但这样的效果是,一方面保证审查合同不出现重大问题,另一方面,也是律师提升自身业务水平的好途径。当然破解“不懂业务”的方法应该还有很多(比如研究案例),以后有机会再讨论。

三、审查合同要注意跳出现有条款的框框

客户提交给律师审查的合同,往往都是由交易对方提供的合同版本,这样的合同版本往往是有利于合同提供方的,甚至还有很多坑等着你去跳(其实,我们写合同也会给对方挖坑)。遇到这样的情况,就要求审查律师展现出专业水平了。水平差的律师,往往就会在现有条款上看看这条合理否,或者改改文字表达,缺乏宏观大局,这样就等于掉坑里了。我的方法是,遇到这种情况,在看完合同现有条款后,不着急立即做文字上修改,而是从宏观上、从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把双方主要权责做一个列表对比),去发现合同现有条款是否存在遗漏、缺失重要或必要内容(当然,前提也是要律师熟悉业务)。

四、要理解“合同只有在发生纠纷时才有用”

合同审查通常都会涉及主体合格性、内容合法性、条款实用性、表达严谨性和精确性的审查,这些都可以参考《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不是我想说的内容。但审查者内心必须要有一根弦:现实中大多数情况下,在合同签署之后,客户人员并不关注合同文本内容(或者说在正常交易时,合同文本通常没人去看),只有发生纠纷了,客户才会关注,才会想到去抠条款、咬文嚼字。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合同只有在发生纠纷时才有用”。正是因为这样,在审查合同时,必须要考虑在交易不顺情况下的可执行性,通常最主要的就是考虑违约责任的可执行性。举例说,很多合同的违约条款往往只写“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该赔偿对方的损失”。这样的条款等于是废话,发生纠纷时因为没有可执行性,毫无用处。也正是基于这个原因,要求审查合同的律师都要有诉讼经验,这样才能准确精准把握修改要点。没有诉讼经验的律师审合同,通常就是套用其他合同模板,虽然看起来也洋洋洒洒,但难以经得起诉讼的终极检验。

五、注意与客户沟通,减少执业风险

在合同审查过程中,还经常发现这么一个现象,在我们将合同审核、修改意见发给客户以后,客户往往再也没有回音,不说好,也不说不好。事后我才了解,原来很多客户都想当然认为,只要是律师改过的,就一切都ok啦。这其实是一个误解,很多合同审查修改意见往往仅是律师提出的一种方案,是否满足需要,往往需要跟客户一一沟通确认,有时需要往来沟通好几次。为了避免发生前面的这种情况,律师在审查修改合同时,对于需要客户注意的事项都要以书面方式(比如直接在合同文本上批注)予以提醒注意。这样做,一方面是对客户负责,另一方面也是减少律师的执业风险。

合同审查经验谈(二)

上个月写了篇小文《合同审查经验谈》,这基本是我工作十年审查合同的经验总结。经转载后,应该有不少人都看到了,也有人希望我继续写。这次就写写关于合同的其他一些体会和经验,希望大家喜欢。当然,经验这种东西往往也是带有浓厚个人色彩的,我的经验可能未必适用于他人。

一、要深刻理解市场地位决定合同地位。

读法律的人都知道,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但这种法律地位的平等,与市场地位(经济地位)的平等并不是一回事。实力决定一切,市场地位也必然决定合同地位。

作为律师,我们会代理各种类型的客户。有的客户市场地位非常强势,别人都有求于他;也有的客户市场地位非常弱,处处签订“城下之盟”。像供电、供水这类处于自然垄断地位的机构,连房地产商这类土豪都得有求于他们,人家的合同地位自然是十分强势的。垄断机构的合同基本上都是格式合同,相对方几乎没有讨价还价的空间。

房地产商在垄断机构面前处于弱势,但面对工程承包人、普通消费者基本都是强势的。尤其是前些年市场行情好的时候,消费者基本都是都在抢房子,基本没有讨价的余地。当然,现在市场有些疲软了,双方的合同地位也就发生了一些变化,消费者提出一些合理要求,开发商还是可以同意修改合同的。

在面对不同类型的客户时,律师所要考虑的事情就会有些差别。如果客户处于市场强势,那么就尽可能要用好这种市场强势,把合同条款设定的更加严密,以减少可能的风险。并且,合同地位也会发生翻转,比较典型的就是建筑市场。在工程合同签署之前,建设单位(甲方)就是爷,承包方基本是孙子,但合同签订以后,情况就会变化咯。建设单位在签约前约定严密的合同条款,对日后解决与承包方的纠纷总体是有利的。当然,所有的约定也必须要合理,要考虑到条款最终实际可履行性。那种利用合同优势约定畸高违约金的做法,对客户并非都是有利的(虽然有些客户很喜欢这样)。

如果客户处于市场弱势时,除了尽可能为客户争取公平条件外,律师还是要明白,很多事情并非律师的能力所能决定。当客户必须去签订一份不平等合约时,分析其中的各项风险并使客户明了,应该就是律师最重要的工作。

我们注意到一个现象,客户市场地位太强或太弱,律师的作用都不会被客户所看重,因为在这情况下,真正的博弈往往是在合同条款之外。但如果合同双方市场地位相当,合同条款的谈判往往是重要的博弈环节,律师的作用也容易在此时体现出来。因为知道律师服务的价值,这也是客户愿意付费的时刻。面对这种情况,律师应该把自己的看家本领拿出来。

二、要牢记客户聘请律师之目的,是为了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把生意做成,而不是请律师来让自己做不成生意的。

这是从我开始执业的时候,我的师傅就给我传输的理念。

可以说,做任何正常生意都是存在风险的,这点客户自己比任何人都清楚。客户之所以聘请律师或法务人员,目的就是希望专业人员帮助把控风险,提出预防方案,最终目的是要为了把生意做成。如果生意做不成,大多数情况下客户是不愿意花钱聘请律师的。但我们很多同行,尤其是年轻的律师,往往不能清楚地明白自己的使命,不会从全局来考虑问题,还以为客户请你来都是来提意见的,“这样做不行,那样做也不行”。很多企业内部的法务人员这个毛病往往更明显,给其他部门的感觉就是只会挑毛病,而不是去帮忙解决问题。业务部门辛苦弄来的业务,被法务轻轻一句“不行”给否了,人家不齁才怪。也是这方面的原因,大多数企业法务部门与业务部门的关系都不会很好,相互看不顺眼。

两年前,我们的客户要将一个房地产项目转让给他人,买卖双方谈了很多轮,基本谈妥了,但没想到却因为一个定金条款耽误了将近半个月,甚至谈崩掉。这个定金条款其实很简单,大意是“若买方违约拒绝受让的,则定金被没收;若卖方(也即我们客户)违约不转让项目的,则卖方应双倍返还定金”。这本是最常见的违约条款,结果我们客户的法务经理竟然死活不同意。他的理由是老板在以前的项目说过“定金条款有风险”,所有不同意写入卖方违约的内容。表面上看,这个条款看起来双方都是有风险的,但他忘了,公司董事会已经通过决议,明确要尽快完成项目转让,实际上对卖方而言并没有风险。再说了,如果卖方都不能做出这样的承诺,人家买方能不怀疑你的动机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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