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与股份支付:典型案例及分析

日期:2017-03-03 来源:弘仁投资

一、瑞和装饰:根据准则做出会计处理(中小板,2011613日过会)

2009年7月24日,瑞和有限(瑞和装饰前身)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瑞展实业将所持有的瑞和有限20%股权以2,400万元价格转让给邓本军等47位公司管理层及员工,将所持有的瑞和有限10%股权以2,000万元价格转让给嘉裕房地产。2009年7月26日,瑞展实业与前述股权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09年7月28日,深圳市公证处对前述《股权转让协议》进行了公证。

招股书称“由于实施股权激励增加管理费用1,600万元,导致2009年管理费用大幅高于2008年及2010年水平。”而2009年度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只有1461万元,又据非经常损益表,1600万元股权支付费用是经常性费用,扣非后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是1400万元;很明显,该宗股权激励费用确认依据是同期PE入股价格和股权激励价格差:2000/10%*20%-2400=1600(万元)。这导致2009年度盈利水平较2008年出现大幅下滑。

二、新筑股份:公允价值并非PE入股价格(中小板,20108月过会)

2008年10月,公司部分非国有股东向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48人合计转让1,959,705股股份。

如此计算,新筑股份每股股份支付确认费用为5.23元,该公司在股权激励之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200万股,注册资本增至7,000万元,然后再以每股1元转让方式向管理层实施股权激励,据招股书披露:

2007年8月30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增资扩股的议案。2007年9月,德润投资出资2,000万元,兴瑞投资出资4,000万元,自然人夏晓辉出资4,000万元,谢超出资3,000万元对公司进行增资,以预期公司2007年的业绩乘以10倍市盈率定价,增资价格为10元/股,公司注册资本增加1,300万元,增至6,800万元,溢价11,7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一年前PE入股价格就达到10元/股,尽管之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00万股行为,但即使考虑摊薄效应,PE入股价也有9.7元/股,故该公司5.23元/股股份支付价格显然不是根据PE入股价格,但招股书也没有披露定价过程,且将股份支付费用1026万元列入非经常性费用,该公司200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8512万元,股份支付费用又计入非经常性损益,故对其业绩影响较小。

三、风范股份:管理费用在员工服务期内摊销(主板,201012月过会)

2009 年5月25 日,实际控制人范建刚与谢佐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鉴于谢佐鹏所转让的专利技术对公司业务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并考虑到在其加入公司后作为核心技术人员对公司今后业务技术提升的影响与贡献,根据协议股东范建刚将其持有的1%的常熟铁塔(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前身)股权以一元的价格转让予谢佐鹏。随后常熟铁塔进行了盈余公积转增,转增后谢佐鹏持有常熟铁塔102万股权。

2009年7月4日,常熟铁塔又进行了股权转让,并进行了增资扩股:实际控制人范建刚以每1元注册资本3.80元的价格向钱维玉转让600万注册资本,同意吸收赵金元等35位自然人及浙江维科成为公司新股东,增资的价格为每1元注册资本3.80元。

常熟风范将实际控制人范建刚以1元价格转让1%股权给谢佐鹏作为股份支付处理,股份数量102万(盈余公积转增后谢佐鹏的持股数),以7月4日增资价格3.8元作为公允价值,确认资本公积387.6万,同时确认一项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在谢佐鹏的工作合同期(5年)内分期摊销。

四、大金重工:认可股份支付但没有做会计处理(中小板,20109月过会)

而2010年上市的大金重工(002487)存在与瑞和装饰相似的股份支付行为,但没有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2009年8与13日,大金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同意苏荣宝先生将所持大金有限公司450万元的出资,占注册资本比例为26.01%,以8,000万元的价格转让予贵普控股;阜新金胤将所持大金有限公司99.994万元的出资,占注册资本比例为5.78%,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予阜新鑫源;阜新金胤将所持大金有限公司86.50万元的出资,占注册资本比例为5.00%,以86.5万元的价格转让予阜新隆达。

2009年8月19日,各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阜新金胤此次股权转让的原因:(1)阜新金胤的股东张智勇先生为更好地管理其对外投资,将其所持阜新金胤7.80%的股权转让予金鑫先生,阜新金胤将其所持大金有限公司5.78%的股权转让予张智勇先生独资的公司阜新鑫源,即将其通过阜新金胤间接持有的大金有限公司的出资转移至阜新鑫源。(2)为了增强大金有限公司高管团队的凝聚力,发挥人才的积极性,激励高管更好的服务于大金有限公司,使其与大金有限公司的长期发展紧密联系起来,阜新金胤将其所持大金有限公司5%的股权转让予金鑫先生控股、其他高管参股的阜新隆达。

苏荣宝先生将所持股权转让予贵普控股的对价,以标的股权所对应的公司2008年底净资产2.5倍市净率为参考,确定转让价款为8,000万元。根据阜新金胤分别与阜新鑫源、阜新隆达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此次股权转让均系以原始出资额转让。

参照PE定价,大金重工要确认8000/26.01%*(5.78%+5%)-100-86.5=3129(万元),而大金重工200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只有9448万元,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对该公司当期损益影响重大。

1、本次保代培训中,发行部有关领导均对股份支付问题做了表态,看见会里对在拟上市公司中推行该准则决心还是很大的。但是,该问题在中介机构中间的态度截然相反,会里在各大会计师中的调研结果也并不是很乐观,这就是为什么现在大家争论比较多的原因。

2、其实,股份支付准则并不陌生,但是从上述四个案例来看,在实践中至今尚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标准,很多问题都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①要执行股份支付准则的股权激励情形的具体标准是怎样的?②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③由于股份支付确认的管理费用是否可以在一定期间内摊销呢?等等。

3、目前得到的基本情况是:①大股东存量转让、员工增资持有股份不论是通过持股公司还是直接持有,两种情形均要执行股份支付准则。②如果是同一次入股价格不一致的,肯定要执行准则;如果不是同一次,那么最稳妥方式就是间隔六个月以上。③公允价值确定:如果有PE投资,那么以PE入股价格,如果有多个价格的,个人觉得以最高为准;如果没有投资的,那么以每股净资产为准,更有会计师建议以评估值溢价10%作为公允价值。④参照“期权成本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的规定,IPO股权支付费用列入经常性损益应该没有争议,但是不论是非损还是经常性损益对发行条件没有任何影响。⑤确认股份支付从会计处理上是借管理费用,贷资本公积,对发行人的净资产没有任何影响,因此不会存在因股份支付而导致整体变更时出资不实的情况。

一、交易实质

目前,在IPO企业中存在着对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主要形式有两种:一种形式是大股东将其持有的IPO企业股份以较低价格转让给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另一种形式是高管、核心技术人员以较低的价格向IPO企业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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