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自然人作为外资企业股东相关法规及案例总结

日期:2017-02-24 来源:投行老李

四、案例

1、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0月,陈大魁与广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众成有限,众成有限设立时的中方股东陈大魁为自然人。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2月20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其第二十五条规定:“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2000年4月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浙政办(2000)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位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陈大魁与广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众成有限,得到有权机构的批准,是有其当时的政策背景,也符合当时政策的要求。”

2、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自然人金鑫、张智勇在2003年之前为发行人直接股东。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金鑫先生、张智勇先生作为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大金有限公司自2002年8月6日起享有股东地位,截至2003年8月5日已满一年;苏荣宝先生通过增资形式和金鑫先生、张智勇先生共同合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已经有权机关批准同意,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

3、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中存在中国自然人

补充法律意见书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国公民以自然人身份作为出资人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

4、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5月20日,台湾有恒与内地自然人李莉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台湾有恒将其持有的长荣有限49%股份无偿转让予李莉,2004年9月14日取得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股东变更为台湾有恒及李莉。

股本演变“符合《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津党发(2004)7号)规定的“允许自然人与外商合资、合作办企业”文件精神,是天津市委、市政府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招商引资政策的结果。”

5、向日葵(300111)

2009年6月18日,发行人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增资扩股的议案,发行人决定向俞相明等71名自然人定向发行5000万股股份。2009年6月23日,浙江省商务厅出具同意认购批复。2009年7月3日,商务部办公厅就上述浙江省商务厅批准事项出具了商办资函〔2009〕173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答复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内管理层人员增发股份问题的函》,批复:“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已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向境内自然人定向增发股份无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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