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日期:2017-02-21 来源:贸易金融

问: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转卖业务的保税区企业,主要有两类业务:一类是货物在境外未进出我国关境、仅货物所有权转手的交易,一类是货物存放在境内而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交易,相应的跨境资金收付分别申报在转口贸易和一般货物贸易项下。但是,近期甲公司办理跨境资金收付业务时银行却告知申报错误,请问甲公司相关业务应该如何申报?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的通知》(汇发[2014]21号)的要求,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按照《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的规定,甲企业相关业务自2014年5月1日起按下列规则申报:

1.从境外直接存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或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运往境外的仓储、分拨、配送、转口货物,以及货物未发生进出境,存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但所有权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转移的货物,对应涉外资金收付申报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包括海关批准的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物流中心等。

2.对于货物未进出我国关境但货物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转移的交易,即我国居民从非居民处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转售,其对应涉外资金收付应申报为“离岸转手买卖”(122010)。

问:乙公司在海关办理货物进口报关手续后,向海关申请打印进口报关单付汇证明联。海关称,乙公司在外汇局的分类状态为A类企业,要求乙公司自行打印。请问乙公司该如何打印进口报关单付汇证明联?所有企业都可以凭自行打印的进口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到银行办理付汇业务吗?

答:根据海关总署和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第52号公告精神,自2013年9月16日起,海关不再为外汇局核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A类企业提供纸质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

1.对于A类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付业务按规定须提交纸质报关单的,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自行以普通A4纸打印报关单证明联(出口收汇或进口付汇用),并凭自行打印且加盖企业公章的报关单证明联到银行办理相关业务。

2.对于B类或C类企业,海关仍按原有做法为企业提供纸质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B类或C类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付业务,按规定须提交纸质报关单的,应凭海关签发并加盖验讫章的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到银行办理相关业务。

问:丙公司业务人员遗忘密码而无法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访问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进行贸易信贷报告操作。请问丙公司应如何找回密码?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的用户代码分为业务管理员(ba)和业务操作员两种。企业首次登陆应用服务平台时,应先通过业务管理员代码(ba)及其密码登录,添加业务操作员并为其分配业务操作权限后,该业务操作员方可访问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并使用相关功能。

如果企业用户遗失业务管理员(ba)密码,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密码重置。重置密码在重置操作第二天方可生效。

如果企业用户遗失业务操作员密码,需凭自身组织机构代码、业务管理员代码(ba)和密码登录应用服务平台,进行业务操作员密码重置。

问:丁公司2014年2月20日在外汇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登记,3月15日第一笔货物报关出口,5月10日收到第一笔货款。请问丁公司应在什么时候进行辅导期业务报告?需要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进行辅导期业务报告吗?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外汇局对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因此,丁公司辅导期的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日(即2月20日),辅导期的截止日期为首笔贸易外汇收入之日(即5月10日)起第90天(即8月8日)。丁公司应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即8月22日之前),到外汇局现场进行辅导期业务报告。现场报告时,丁公司应当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进出口收付汇信息表》。《进出口收付汇信息表》应当依据企业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与支出数据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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