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投资中的风险管理和争议解决问题分析(附案例)

日期:2017-02-07 来源:卿正科

2)、投资基金股东优先权条款分析

优先权条款主要包括:委派董事和高管的优先权、表决权的优先权、利润分配的优先权等在股权投资协议中该类约定还是比较常见。

法律风险:由于该类约定违反中国公司法下同股同权的原则,处理不当容易导致公司治理的混乱和控制权的不稳定。人民币基金投资中需要关注这类条款的法律效力,美元基金投资中一般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中设置优先权,适用国外英美法律是没法律障碍的。

3)、公章的特殊意义

公司公章,是将公司名称刻制于固体物上的,因此,公司公章的使用(盖章)就等于公司的签名,盖章的效力就等于签名效力。基于此,可以看出公司公章功能:3.1、证明行为人的身份;3.2、证明行为人的意思表示。

在投资方和创始人(高管)争议实务中,经常出现公司创始人(或管理团队)掌管公章与投资方(或董事会)对抗的情形,挟“公章”以令“公司”等情形,由于境外投资基金往往不太了解中国公司公章的实际意义,投资协议中忽视公章的管理和使用规定,导致发生争议时往往处境被动。

改进措施:设置合理的公章使用和管理制度;设立公章的更换或废止条款,避免高管非法持有公章,侵害公司利益。

4)、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的负面影响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全面负责。法定代表人在形式上代表对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股权投资实践中,经常发生股东会罢免法定代表人后,未能正常完成法人变更手续,导致投资方无法实际控制公司的情形。

现有的投资协议中,基本都忽视了相关法人更换的程序规定,容易产生公司僵局。投资基金在设置投资结构时,应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设置法定代表人任免制度。

5)、董事会控制权条款

股权投资实践中,美元基金建立红筹结构中,在境内设立WFOE、运营公司,往往安排原创始人团队担任董事长,董事会席位根据股权比例进行指派。由于投资基金往往属于小股东,其董事席位不占优势,如果创始人或高管发生道德风险或违约时,投资方很难形成董事会决议,境内的权益处于失控状态。

改进措施:利用英美法和中国法律的差异,投资方争取掌握境外股东的签字权、签章管理权。这样,投资方可以通过股东更换境内公司董事的方式,制约创始人或高管的违法行为,不至于失控。

最后,笔者认为:VIE结构在中国行业投资限制政策未解除之前,仍将是中国民营企业走向境外资本市场的主要渠道。政府监管部门、机构投资者以及企业创始人应基于现实情况,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VIE模式的运作机制,控制投资风险和法律风险,扬长避短,避免VIE结构的反复波动和冲击股权投资市场,建立市场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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