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会计核算制度、准则、税法为啥不能混淆混用的原因

日期:2017-09-19 来源:aliax 中国会计视野

补充:“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是一个变量(即在那个山头,唱哪山的歌)。所谓“实质重于形式”是指交易或事项的实质重于法律表现形式。在《税法》的“实质重于形式”中的“实质”应当是指“法的实质”,即法律事实,“形式”应当是指“表见形式”,即表面外观(如:自产货物用于对外捐赠,交税是实质,不确认收入是形式)。恰恰要与会计上“实质重于形式”定义相反理解。

从社会审计角度分析会计核算之——制度、准则、税法是否可以混用

1、注册会计师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即: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企业执行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相抵触)

(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

补充: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是否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发表审计意见。规定的标准通常是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三十三条如果对财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审计意见应当使用“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如企业会计准则等)]编制,公允反映了……”的措辞。

2、注册税务师审计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2005年12月30日第四章业务范围及规则:

第二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可以提供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第二十三条 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第二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第二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按照业务规程确定的工作程序建立工作底稿、出具有关报告。

注册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二)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三)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四)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补充:中税协发[2015]036号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业务承接规则》(试行)等七项规则的通知之《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规则》(试行)第二十六条鉴证工资薪金支出应关注:(三)发生、发放工资薪金,未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应作为会计差错处理;

意思是:注册税务师只能对于企业的财税差异作出调整和鉴证,不能对企业会计处理与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进行调整或者直接做鉴证,否则就是越位干注册会计师的活了,同时也存在执业风险。因此注册税务师发现企业未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应当先提请企业调整账务处理后,再进行鉴证,不得直接进行鉴证。(haihan235)

即:企业财税处理及差异,注税与注会分别用自己的标尺丈量和修正自己的内容。

依上,社会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审计偏向财务审计,而注册税务师审计偏向税务审计。且各自审计的标准也并没有改变,即财务审计审的是企业对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如: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情况,税务审计审的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总结: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企业即纳税申报)是两码事,注册会计师与注册税务师的业务范围不同即财务审计与税务审计审的是两个不同的内容,且修正各异;上至财政部、国税总局,其工作职责也各不相同即管辖范围不同。会计核算中制度、准则、税法混淆混用虽是通病,也多是财会工作者知识面认识面混乱or社会畸形下被虐所致。实务操作中,真应了那句话:纵使虐你(财会工作者)千百遍,你还待他(社会畸形下的税收征收大环境及其管理者)如初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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