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全盘财务、税务和相关法务处理

日期:2017-08-04 来源:肖太寿 中国会计视野

由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确定河北成本,所以甲公司的合并成本=500+85+200=785(万元),则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785

贷:短期借款200

主营业务收入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

借:主营业务成本400

贷:库存商品400

(2)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

基于以上条款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合并成本必须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即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成本采用购买法。需要注意的是,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成本大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时,控股合并不确认商誉,吸收合并应确认商誉;反之,控股合并和吸收合并都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案例分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控股合并的账务处理]

1、案情介绍

甲公司2015年初投资非同一控制下乙公司,取得80%的股权。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甲公司支付银行存款500万元,另外支付合并中的评估费等税费100万元;为企业合并付出固定资产公允价值500万元,固定资产账面原值600万元,计提折旧200万元;付出持有的其他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200万元,账面价值150万元;付出产成品公允价值300万元,实际成本200万元,增值税率17%,消费税率10%,企业所得率为25%。要求根据材料,编制甲公司的会计分录。

2、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单位:万元)

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2000×80%=1600(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成本=500+100+500+200+300×(1+17%)=1651(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成本大于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差额为51万元,作为商誉包含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中,不得在账簿上单独确认商誉,只有在合并财务报表上予以列示。

借:长期股权投资1651

贷:银行存款600

固定资产清理400

长期股权投资150

主营业务收入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

营业外收入150

计提消费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3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3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

贷:库存商品200

三、公司合并的税务处理及例解

(一)公司合并中的增值税处理

1、被合并企业将不动产转让给合并企业的增值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基于此规定,应注意以下二点:

(1)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本规定有关键词有两个,即“实物资产”和“一并”。就是说资产重组的纳税人,在合并、分立、出售、置换过程中,必须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就是说,必须是转让企业全部产权的资产重组,即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才是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否则是单纯的资产转让行为或资产收购,无论单笔转让的资产金额多大,都应当征收增值税。因此,在实践当中,“吸收合并”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资产收购或资产转让或整体资产转让都应当征收增值税。

例如,A企业持有B企业100%的股权。2015年5月,A企业和C企业签订了一份吸收合并企业协议,协议约定,A企业将其持有B企业的全部产权转让给C企业后,B企业注销。B企业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动力转移到C企业,B企业注销是一种吸收合并行为,这一行为应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

如果B企业将其全部资产、转让给C企业,以换取C企业股权和非股权支付,B企业并不注销,则是C企业收购B企业资产的行为,这一行为实际属于整体资产转让,B企业在资产转让中,涉及应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2)无论是全部产权转让的资产重组交易,还是部分产权转让的资产重组交易,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转让企业部分产权是部分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例如,A企业持有B企业100%的股权。2015年5月,A企业和C企业签订了一份吸收合并企业协议,协议约定,A企业将其持有B企业的全部产权转让给C企业后,B企业注销。但合并协议中约定,部分资产、债权、债务由A企业承担,其他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动力全部转移到C企业。这一行为稍微复杂,根据协议的约定,B企业部分资产、债权、债务由A企业承担,实际上属于A企业收购B企业资产行为,涉及到B企业应税货物所有权转移到A企业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其他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动力转移到C企业的,属于C企业部分吸收合并B企业,不征收增值税。

2、被合并企业的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基于此规定,只有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必须把全部而不是部分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而且转让后必须是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才可以将留抵增值税结转新纳税人抵扣。对于企业只是将部分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不能进行留抵税额的结转抵扣的。

(二)公司合并中的营业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基于此规定,纳税人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重组方式中,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二是与转让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也转移给接受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如果企业只把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转让给其他企业和个人,但是,没有把与该实物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进行转移的,对其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依法缴纳营业税。

(三)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三条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基于此规定,在公司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将房产和土地转让到合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A+
声明:本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