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开发贷款风险审查要点

日期:2017-02-07 来源:北大投融资沙龙会

银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防范:

(1)审批人员应熟悉与房地产开发立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防洪法》等。在房地产开发贷款中,如对项目的合法性存在疑惑,应及时查阅有关的法律法规直至咨询有关业务人员。

(2)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担保,实践中借款人多以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是如果项目因实质不合法而被撤消或建成后被撤除,用作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也有可能因项目被撤消而无效,导致贷款担保落空。因此贷款银行在审批开发贷款时,对项目的合法性特别是土地审批手续的合法性存在疑问时,应要求借款人提供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有效担保。

(3)依法维权,保护银行利益。如果房地产项目的不合法是因为政府审批部门的过错造成的,贷款银行可督促借款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有过错的政府审批部门承担赔偿责任,在借款人取得行政赔偿款后,贷款银行可要求借款人用以偿还贷款。

3、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引发贷款风险的审查

房地产项目转让是指一方将已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项目规划许可正、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文件和已建成的房地产实物部分有偿转让给受让方,由受让方去完成项目建设,此时如银行已对该项目发放了房地产开发贷款,则由于借款人(原项目开发商)转让项目后不再是适格借款人,增加了银行的信贷风险。贷款银行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结束房地产开发贷款法律关系。为此贷款银行可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如借款人转让所开发项目的,贷款银行可要求其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2)与借款人、项目受让人协商,将开发贷款的借款人变更为项目受让人,由项目受让人承担原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应承担的义务,如贷款银行采取此种措施应注意审查开发项目转让的合法性。

首先,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必须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该法第39条还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必须符合上述条件。

其次,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履行特定手续。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再次,房地产开发项目受让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由于我国对房地产业实行市场准入及资质管理制度,因此房地产开发项目受让人必须是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且其资质等级符合要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房地产开发类贷款的担保

实践中由于房地产开发类贷款金额大、周期长,为保证此类贷款的安全,银行一般只接受房地产抵押贷款,对保证、质押及房地产以外其他资产的抵押不宜接受。

(一)商业银行在受理房地产抵押时应注意审查以下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1、在接受房地产抵押时,应注意审查产权证的真实性及来源的合法性。

银行在对房地产抵押进行审查时,不应仅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还应对抵押人取得权属证明是否经过了法定程序进行实质性审查。

实践中,银行应特别关注以下情况:

(1)应注意审查土地出让合同的出让主体是否合法。根据现行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我国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才有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而像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是无权出让土地,更无权颁发土地证的;

(2)注意审查土地出让金是否已经交清。应要求抵押人提供与合同价款相符的发票;对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还应注意审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能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否则无效。

(3)对于在二级市场受让的用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土地使用权,注意审查该土地在转让时是否已经完成了原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开发计划等;

(4)在接受二手房抵押贷款时,针对一些关联交易,特别是近亲属之间的交易。应注意审查交易的真实性,如是否支付对价、赠予行为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房产交易双方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以及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等;

2、在接受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房地产作抵押时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担保法》第37条第3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设定抵押。因此,一般来说像学校、幼儿园或医院等单位,不管其是公立还是私立,都不得接受其以公益设施作抵押,但学校、幼儿园或医院等公益单位以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如店面)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原则上应当可以接受。

一般来说,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卫生防疫站、体育馆等。社会公益性团体,包括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环境保护协会、宗教协会等。

3、在接受光地抵押时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5%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可能由于该土地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开发,被土地主管部门依照该规定无偿收回,被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会随之依法转移归国家所有,致使抵押权落空。

为避免出现上述风险,银行在接受土地使用权(光地)抵押时,应加强贷后管理,及时关注土地开发进展情况,对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开发的,应当积极敦促抵押人及时到土地主管部门办理延期开发手续,或及时采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救济措施,避免土地使用权被国家无偿收回。

4、接受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担保法》第34条和第36条的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中,只有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地等“四荒”土地使用权和乡(镇)、村企业的厂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但鉴于集体土地使用权在流转方面限制比较多,且实际价值难以判断,如林地使用权。因此,在实践中,一般不得接受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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