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股票之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业务实操指引

日期:2017-11-09 来源:吴则涛 刘维文 洞见知行

第五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一)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二)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投资经验的起算时间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定向发行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和股东人数超过200人适用的规则不同

在适用规则上,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定向发行的,应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等规定,向证监会申请核准。

而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挂牌公司,应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1号——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2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3号——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等规定,向全国股转系统申请备案。

原创作者:

吴则涛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洞见资本研究院专家顾问

刘维文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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