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总经理参考实务

日期:2017-09-23 来源:企业上市

(二十一)为什么要由主办券商对挂牌公司进行持续督导

新三板实行主办券商制度,主办券商需要在公司挂牌期间履行持续督导义务,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二是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完善治理机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三是对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培训;四是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五是在发现挂牌公司存在不规范行为时,及时向新三板报告,并视情况发布风险警示公告。新三板将发布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明确和细化主办券商持续督导职责。要求主办券商对挂牌公司进行持续督导,一是发挥市场的培育功能,帮助挂牌公司尽快熟悉资本市场,为其持续发展奠定基础;二是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可以优先为挂牌公司提供融资、做市、并购重组等资本市场服务,建立主办券商权责利相统一的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促使主办券商推荐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挂牌,与中小企业共成长。

(二十二)新三板挂牌公司的退出机制如何考虑

“有进有退”、“新陈代谢”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新三板为挂牌公司提供了市场化的准入途径,也提供了市场化的退出机制。根据新三板业务规则,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新三板终止其股票挂牌:(1)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证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市;(2)终止挂牌申请获得新三板同意;(3)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4)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挂牌公司未能在股票暂停转让之日起三个月内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的;(5)挂牌公司经清算组或管理人清算并注销公司登记的;(6)新三板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公司终止挂牌的情形消除后,经公司申请、主办券商推荐及新三板同意,公司股票可以重新挂牌。退出新三板的挂牌公司将有更多个性化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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