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法律实践浅析(二十):保险业新三板挂牌相关法律问题

日期:2017-09-19 来源: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张瑞新

本文不一一列举保险中介的监管法规,具体监管法规可以参考保监会网址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5176/。这里笔者仅以保险代理公司龙琨保险为例,供同仁们参考:

股转系统:

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实、列示公司业务须遵从的行业法律法规规范等监管要求。

龙琨保险: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保险产品代理销售。公司业务须遵从的主要行业法律法规规范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4月24日修正);

(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4月27日修订);

(3)《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12月21日审议通过);

(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基本服务标准><保险经纪机构基本服务标准><保险公估机构基本服务标准>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1月16日发布);

(5)《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4月10日发布);

(6)《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12月30日发布);

(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支机构许可证有效期问题的复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6月1日发布);

(8)《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5月16日发布);

(9)《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和打击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涉嫌传销行为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1月19日发布);

(1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中代理人、经纪人佣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5月6日发布);

(1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激励行为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11月15日发布);

(1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和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1月9日发布);

(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暂停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和部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市场准入许可工作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3月26日发布);

(14)《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8月3日发布);

(15)《关于贯彻实施<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2013年6月9日发布);

(16)《关于印发<上海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财务管理指引>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2015年8月11日发布);

(17)《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2014年4月21日发布);

(18)《关于贯彻落实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基本服务标准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2013年1月29日发布)

2.资质和许可

《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相关规定,保险代理机构应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

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接受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按约定收取报酬的机构,应当符合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

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相关规定,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当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

3.人 员

除了不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发[1984]27号)、《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发[1986]6号)、《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中纪发[2001]2号)、《关于区、县党政机关局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问题“两不准”的实施意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7]131号)、《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例》(军发[2010]21号)等一般资格性规定外,保险行业还有很多特殊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及《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均分别对股东、高管任职资格作出详细规定,本文不再一一赘述。

特此强调,根据相关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小结:

国内保险市场目前垄断程度较高,整个保险行业除了几个大型险企有雄厚的资金外,多数公司资本金不足。各种原因导致已挂牌的12家公司至今交易不尽人意,虽然新三板二级市场流通性无法与A股相比,但挂牌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能起到拓宽保险业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效率的作用,随着保监会《征求意见稿》的颁布以及监管态度的逐渐明朗,可以预期保险公司新三板挂牌序幕将徐徐拉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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