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新三板挂牌的行业监管

日期:2017-06-25 来源:向尚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2014年《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公布并实施,取消了《期货公司管理办法》[1] 中关于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股东“持续经营2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在最近2个会计年度内至少1个会计年度盈利;或者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的持续经营时间和盈利要求,进一步放宽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股东的资格要求,也间接清理了期货公司通往新三板的法律障碍,让那些自带“高大上”光环的期货公司走下神坛,加入进军新三板的浪潮中。注1:《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被2014年10月29日出台的《管理办法》废止。

自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创元期货”)成功挂牌新三板以来,截至此文截稿之日共有五家已经成功挂牌的期货公司,分别为创元期货、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永安期货”)、海航东银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航期货”)、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龙期货”)和天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风期货”)。本文拟在梳理和分析前述已挂牌期货公司在申报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股转公司”)的反馈意见,为读者浅析新三板挂牌的行业监管问题。

一、行业许可、资质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按照本办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商品期货经纪业务;从事金融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的,应当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依法登记备案。

根据前述规定,期货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包括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期货结算和风险管理业务等几种模式,期货公司应当根据在开展有关业务时分别取得相关资质或办理有关备案登记。其中需要重点关注资产管理业务和风险管理业务。根据《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修订)》之规定,为了防范利益冲突风险,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业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依法应由期货公司经营的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业务。期货监督机构对于期货公司及其人员开展资管业务也有严格的要求,根据《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及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父母、子女成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应当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在本公司网站上披露其关联关系或者亲属关系。

除此之外,监管部门对于期货公司保证金安全存管也有详细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期货公司存管的客户保证金应当全额存放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内,属于客户所有,严禁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之外存放。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不得挪作他用。 股转公司对拟挂牌的期货公司是否遵守行业的规定相当重视,已经挂牌的五家期货公司的反馈意见中均要求中介机构核查“经营活动是否存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六十八、六十九条[2]之禁止情形”、“依据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补充核查报告期公司是否持续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并要求“主板券商和律师就申请挂牌公司经营的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判断依据”,另外除创元期货外[3],剩余四家期货公司均要求中介机构核查“核查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中,是否存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作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客户情形,是否存在《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之禁止情形”。注2:《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  (二)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三)接受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四)占用、挪用客户委托资产;  (五)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不同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利益;  (六)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七)利用管理的客户资产为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九条,客户的保证金和委托资产属于客户资产,归客户所有。客户资产应当与期货公司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资产。期货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资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注3:根据创业期货的法律意见书披露,创元期货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一般经营项目:无。”,创业期货经营范围不含资产管理类业务,未被要求核查有关问题。

由此可见,股转公司对于期货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十分严格,也是符合新三板挂牌适用基本标准指引的规定。我们建议拟挂牌的期货公司应当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期货行业的法律法规,避免触犯股转公司审核的“红线”。

二、董监高的适格性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下称“《高管办法》”)明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前述高级管理人员指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2015年4月28日证监会公布的《中国证监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公告[2015]11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予以取消,改为事后报告管理。

《高管办法》还对董监高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例如期货公司董监高不得在党政机关兼职,前述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最多可以在期货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除了前述的任职核准和禁止事项外,《高管办法》还对期货公司的董监高作出了其他具体任职要求,包括相关的工作经验、教育背景等,另外申请独立董事、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需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申请经理层人员、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则必须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申请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还应当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

股转公司对华龙期货的反馈意见中要求核查高级管理人员的适格性,而对于剩余四家期货公司则要求根据《高管办法》核查公司营业部负责人是否均取得了相应的任职资格。虽然目前的法规将期货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由核准制度改为事后报告制度,更多是基于简政放权,笔者认为股转公司对期货公司董监高的核查重点性不会降低,而可能会更多要求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分支机构

一般来说,期货公司有较多的营业部和分支机构,营业部和分支机构作为挂牌主体的分支机构也需视为挂牌主体进行核查,若对于申报企业分支机构有特殊的监管要求,股转公司一般也不会放过此类“重点问题”。《管理办法》中明文强调期货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不得超出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并应当符合证监会对相关业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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