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事业单位股东的操作实务

日期:2017-06-23 来源:企业上市

(三)股份确权

1、股份确权之前的登记、托管情况

根据国家体改委《关于江苏沂淮地方铁路联合股份有限总公司继续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批复》[体改生(1993)24 号],江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原名)接受公司的委托,自1993 年7 月起,对公司在1989 年、1990 年向社会公众发行的3,162.32 万元实物股票进行托管、登记。根据江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995 年1 月16 日出具的《关于新淮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登记、托管情况的报告》[苏证字(1995)77 号],截至1995 年1 月16 日,公开发行的3,162.32 万元实物股票已经基本托管、登记完毕,托管、登记的股东人数为14,974 人,其中持股面额超过1,000 元的股东计4,065 人。

1996 年7 月,根据江苏省证券期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公司股份登记、托管机构变更为无锡市证券登记有限公司。1996 年7 月,无锡市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在淮阴开展了一次现场补充登记、托管工作。

因无锡市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被撤销,2003 年2 月17 日至2003 年7 月8 日期间,公司股份登记托管资料由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路证券营业部代为保管。

2003 年7 月,公司股份的登记、托管机构变更回华泰证券。2003 年7 月至今,公司股份登记、托管机构未发生变更。

2013 年12 月30 日,华泰证券出具《关于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托管情况的证明》。根据该证明,截至2013 年8 月2 日,公司已在华泰证券登记、托管的股份为145,197,490 股,未登记、托管的股份为1,545,610 股,登记、托管率为98.95%。

本阶段的登记、托管程序中,登记、托管机构要求股东填写登记申请表格,登记股东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和持股数量、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账户信息等信息,验证股东身份证明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就确认登记、托管的股东登记、托管机构回收其实物股票,向其出具《托管证券确认书》。

2、股份确权

鉴于公司股份登记、托管工作自1993 年启动至今已有较长时间,为确认股份权属,更新股东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收集股东深圳证券交易所A 股证券账户或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账户信息,2013 年8 月,公司启动股份确权工作。

2013 年8 月,公司先后在《中国证券报》(2013 年8 月1 日)、《扬子晚报》(2013 年8 月1 日)、《新民晚报》(2013 年8 月10 日)、《淮海晚报》(2013 年8月21 日)刊登并在公司网站公布《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核查公告》,说明核查目的、时间、地点以及材料要求,敦促股东参与确权。

为方便股东,公司在南京、上海、淮安三地设置场所,现场受理股东的确权材料。其中2013 年8 月5 日-9 日、12 日-13 日以及2013 年9 月9 日-30 日为南京现场受理材料期间,2013 年8 月15 日-16 日以及8 月19 日-23 日为上海现场

受理材料期间,2013 年8 月26 日-30 日以及9 月2 日-3 日为淮安现场受理材料期间。

2013 年9 月30 日之后,公司继续在南京受理股东的确权材料。本次确权过程中,针对自然人股东,股份持有人未发生变更的,公司要求提供(1)填写妥当的《股东信息核查表(自然人股东)》;(2)公司股票实物或《托管证券确认书》或《股票登记申请表》;(3)股东身份证明;(4)股东深圳证券交易所A 股或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账户名称、账户号码;(5)拟用于托管所持公司股份的券商营业部席位名称、席位号;(6)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持股人委托他人代办)等信息、材料。

自然人股东死亡的,公司要求提供(1)股份继承人填写妥当的《股东信息核查表(自然人股东)》;(2)公司股票实物或《托管证券确认书》或《股票登记申请表》;(3)股份继承人身份证明;(4)股东死亡证明;(5)继承人与死亡股东的亲属关系证明;(6)与股份有关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生效司法文书、股份继承公证书等;(7)股份继承人深圳证券交易所A 股或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账户名称、账户号码;(8)拟用于托管所持公司股份的券商营业部席位名称、席位号等信息、材料。

自然人股东所持股份已发生转让且要求办理变更登记的,公司要求提供(1)股份受让方填写妥当的《股东信息核查表(自然人股东)》;(2)公司股票实物或《托管证券确认书》或《股票登记申请表》;(3)受让方身份证明;(4)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由买卖双方亲自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及公证书原件,或由买卖双方持本人身份证亲自前往办理;(5)受让人深圳证券交易所A 股或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账户名称、账户号码;(6)拟用于托管所持公司股份的券商营业部席位名称、席位号等信息、材料。

自然人股东如有离婚分割财产、被劳教、监禁,或者在海外定居、移民(包括港、澳、台地区)等情形的,公司要求另行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针对法人股东,公司要求提供(1)填写妥当的《股东信息核查表(非自然人股东》;(2)公司股票实物或《托管证券确认书》或《股票登记申请表》;(3)通过最近一期年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非自然人股东登记证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5)深圳证券交易所A 股或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账户名称、账户号码;(6)拟用于托管所持公司股份的券商营业部席位名称、席位号;(7)委托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等信息、材料。通过转让取得股份的,还要求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由买卖双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原件及公证书原件,或由买卖双方共同前往办理。法人股东如有名称变更,处于改制、破产、清算过程中,已注销或被吊销登记等情形的,公司要求另行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经核查,截至2013 年9 月30 日,本次股份确权结果如下:

就未确权股份,公司拟设立托管账户,进行专户打包管理。账户由董事会秘书室负责管理。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前或之后,股东仍可凭相关材料申请确权。股份经核查确认的,登记、托管机构将把该等股份确认至该股东名下,并从打包专户中扣减出相应数量的股份。

根据公司与华泰证券签订的《股份登记存管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华泰证券《关于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托管情况的证明》、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经设置股东名册,并委托专业机构对股东名册进行有序管理。

本次股份确权确认的股东、公司及相关方对股份归属、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无异议。公司股权结构中不存在工会或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以及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情形。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及产权界定等事项合规性的函》[苏政函(2014)2 号]、华泰证券《关于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托管情况的证明》、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之间、股东与第三方之间不存在重大股份权属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华泰证券《关于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托管情况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3 年9 月30 日,公司已在华泰证券登记、托管的股份为145,428,110 股,登记、托管率为99.10%,其中,参与公司于2013 年8 月启动的股份确权程序且股权得以确认的股东的持股比例为86.74%,股份确权比例达到80%以上。

公司拟就尚未确权的股份设立股份托管账户,由董事会秘书室负责进行专户管理。2014 年1 月3 日,公司出具书面承诺,承诺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后,公司将继续进行股份确权,如因公司原因造成股东不能进行确权,或因公司原因造成股东就股份权属产生纠纷,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2013年12 月18 日,交通控股出具《声明及承诺函》,承诺,“就股份公司的其他股东所持股份,日后如果产生权属争议,本公司作为控股股东,将协助公司依法解决,避免股份公司因此承受损失;如股份公司因此承受任何损失,本公司将全额补偿股份公司。”2014 年1 月7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具《关于确认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及产权界定等事项合规性的函》[苏政函(2014)2 号],确认公司股东超过200 人的情形为依法形成,合法合规;公司的设立、公开发行股票、股权托管登记、股份制试点、股权转让、历次增资、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均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要求,取得相应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如有争议,江苏省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指定相关部门妥善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述承诺,本所律师认为,与未确权股份的日常管理、权属确定、争议解决相关的责任承担主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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