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公司员工持股操作实务

日期:2017-06-23 来源:企业上市

12月7日,百合网又公布了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拟通过间接全资子公司 LoveWorld,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全面收购世纪佳缘发行在外的全部 ADS 和普通股,获得对世纪佳缘100%控制权,收购后,LoveWorld 的子公司FutureWorld 和世纪佳缘依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吸收合并。

看来,百合网既要通过夸张的员工持股计划凝聚员工及利益相关者,又要合并同类项,以匹配更多心灵,成就更多幸福婚姻!

五、新三板诞生证券业首例员工持股

联讯证券是境内第一家在新三板市场挂牌并做市的证券公司。日前,联讯证券证券董事会通过了员工持股相关的议案,设立员工持股计划,开辟了新三板证券业员工持股计划的先河。

证券行业首例员工持股计划花落新三板券商——联讯证券。

从联讯证券获悉,该公司董事会日前审议通过了员工持股相关议案。具体方案为: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全额认购由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信信诚”)设立的中信信诚富鑫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并委托中信信诚管理。

据介绍,联讯证券员工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额的认购价格为1元。该公司此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合计不超过21149.20万份,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1149.20万元。参加该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联讯证券员工总人数不超过1300人,其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计10人,认购份额占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初始认购比例不超过20.82%。

联讯证券此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为60个月,自公司股东大会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计算。该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富鑫1号资管计划份额,富鑫1号资管计划对应标的股票的解锁期为36个月,自标的股票过户至富鑫1号资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富鑫1号资管计划认购联讯证券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为1.48元/股。

据悉,以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和标的股票认购价格计算,富鑫1号资管计划持有标的股票总数不超过1.429亿股。以联讯证券目前总股本31.26亿股计算,富鑫1号资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占该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5%。

联讯证券是境内第一家在新三板市场挂牌并做市的证券公司。根据昨日联讯证券披露的2015年半年报,联讯证券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7.61亿元,同比增长292.42%;实现净利润2.82亿元,同比增长964.85%。

海通证券7月也发布员工持股计划。

海通证券的公告显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范围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全体员工,参加对象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参加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不限,且任一持有人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得的标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每人最低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

具体方式为,员工持股资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的方式,股票锁定期不低于12个月(若采用定增方式则为36个月)。按照不超股本总额10%计算,海通证券现有总股本115亿,则员工持股计划累计将买入不超11.5亿股。

据公告披露,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通过资产管理计划由管理机构或管理人进行管理,上述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为购买和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

此外,海通证券针对核心员工推出了H股购股权计划。

如今进入中报披露季,上市券商靓丽的中报业绩有望驱动券商股在市场反弹阶段有良好表现。除了内地券商之外,中资港股券商上半年的业绩表现同样抢眼。其中,中州证券上半年净利润预计增幅为4倍以上,超过行业平均水平。

除了发布业绩预报之外,中州证券、银河证券、国联证券这3家港股中资券商在近期都发布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公告。

中州证券于近日发布关于员工拟间接购入公司H股股份的公告,公告称若干合资格的员工自愿筹集约6000万港元,拟通过合资格境内投资者计划购入本公司的H股股份。

银河证券于7月9日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在香港联交所发布了《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参与集合理财计划的自愿性公告》,并获得公司员工的认同。公告第二天,银河证券即启动员工申购“银河稳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该计划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发行的“一对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银河证券H股以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品种。

国联证券公布公告称,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限下,公司将积极考虑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继2006年中信证券实施股权激励后,多家证券公司在股权激励的道路上受阻。

以广发证券为例,早在2013年12月5日,广发证券第一大股东辽宁成大与第二大股东吉林敖东,同时发布公告,表示将出售广发证券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和股权储备集合财产信托的受益权。但随后因受到政策等方面限制,股权激励信托计划在万事俱备、只欠东风的局面下停滞,直到目前也没有下文。

对券商股权激励停滞不前的局面,多家券商表示,证券公司股权激励迟迟没有进展,主要还是受到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方面的困扰。

公开信息显示,2013年3月1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证券公司股权激励约束机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管理规定对可实施股权激励的证券公司、受激励对象、持有形式、信息披露等作出了明确要求。但到目前为止,尚未正式发布和实施。

此外,证券公司的业务更多元化,如何均衡好股权激励的收益和风险,也是证券公司需要考虑的因素。

六、IPO、新三板中委托持股的法律效力、披露及清理(含相关案例)

一、相关规定

(一)《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曾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股东数量超过二百人的,应详细披露有关股份的形成原因及演变情况。进行过清理的,应当说明是否存在潜在问题和风险隐患,以及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等。

(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曾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股东数量超过二百人的,应详细披露有关股份的形成原因及演变情况;进行过清理的,应当说明是否存在潜在问题和风险隐患,以及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等。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10127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00517

第十五条合同约定一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有效。一方当事人仅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A+
声明:本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