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挂牌新三板经营资质问题探究

日期:2017-05-20 来源:法务部

综上,就目前已经挂牌的从事在线培训业务的企业来看,挂牌企业没有办理相应的ICP许可而直接开展线上培训在新三板挂牌是没有资质障碍。

经营性民办培训类机构的培训人员资质、许可问题

培训类机构需要相应的培训人员参与培训,而从新三板对培训类机构的挂牌反馈意见来看,在多数情况下新三板并没有要求挂牌企业就培训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职称或者学历背景等做出说明。就我们梳理的部分培训机构在培训人员的资质问题上,新三板较为关注的是为K12提供培训的培训人员的资质、许可问题。

新三板挂牌企业聚智未来(834538),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聚智未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对新三板关注的“(二)尚学未来部分教师兼职情况的核查”问题,做出了反馈回答为“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报告期内,为公司提供教育辅导业务的兼职人员累计人数计34人,其中部分人员为在职中小学教师。根据教育部于2015年6月29日印发的《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在职中小学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属于教育部门禁止的行为,对于违反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因此该等中小学在职教师的上述兼职行为存在违反教育部相关规定的情形。针对上述情况,本所律师走访了北京市教委并通过电话访问了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电话:010-88487343),根据相关工作人员的答复,目前教育部门规定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对违反规定的兼职教师有相应的处分,但对于招聘该等兼职教师的培训机构,教育部门并未有相关处罚规定。”

因此,我们认为,新三板针对不同主体的培训类机构对于培训师资质的关注点是不同的,对于K12在线教育的培训类机构,新三板会关注到教师的兼职问题,而对于其他培训主体,培训师的资质并不是审核关注点。当然,法律法规对于特定主体,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对外兼职做出了限制规定,如《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意见》(教人厅[2013]7号),对“千人计划”国家特聘专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的兼职做出的限制规定。

综上,根据上述所述,新三板基本不会关注一般的培训类机构的培训人员资质问题,但是挂牌企业对此问题需谨慎对待,梳理对外招募或者签约的培训师的相关资料,以期若新三板对此问题关注时可以做出合法合规解释。

新三板培训类挂牌企业可能涉及到的其他资质、许可问题

部分挂牌的培训类企业在提供培训服务过程中,还会辅以从事培训类教材的发行(线上或线下)、资格证书的培训等其他内容的经营活动。对于该部分经营活动内容,新三板会重点关注资格、资质、许可问题,如从事培训类教材的发行,是否有办理《出版物许可证》,涉及到网上传播的,是否办理《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如开展资格证书培训业务的,是否获得授权,都会要求专业机构对此发表反馈意见。

因此,对于从事上述领域内的经营活动挂牌企业需要重点关注资质、许可、授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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