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董秘业务工作指南

日期:2017-03-11 来源:新三板律师赵小岑

挂牌公司员工将所持有的挂牌公司股份卖给公司董监高,是否需要限售?

答复:需要。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定向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转债转股、权益分派,或通过转让系统买入等原因新增股票的,应对新增股票数额的75%进行限售。

限售解限售业务中,计算股份数量时出现小数,该如何处理?

答复:当计算的申请限售解限售股票数额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哪些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

答复: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6条之规定,下列投资者可以

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的投资者;

(二)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36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一)公司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3条之规定,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4条之规定,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5条之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编者注:已修改为500万元>。

(二)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挂牌公司进行定向发行备案的流程是什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复:挂牌公司可以参见已发布于股转系统公司官网的《定向发行备案业务指南》、《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5章、《业务规则(试行)》第4章第3节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对于其中不理解、不清楚之处,建议及时咨询主办券商或与监管员联系。

挂牌公司应于验资完成后多久向股转系统公司备案?

答复:建议挂牌公司验资完成后的10个转让日内,向股转系统公司报送备案资料。

挂牌公司应于何时发布定向发行股票挂牌转让公告?

答复:根据《定向发行备案业务指南》第3条之规定,挂牌公司应在新增股份预登记的次一个转让日公布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和定向发行股票挂牌转让公告。

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应包括什么内容?

答复:根据《关于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必备内容的规定》第3条之规定,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挂牌公司符合豁免申请核准定向发行情形的说明;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三)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四)新增股份限售安排(如有);

(五)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

(六)主办券商关于本次发行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七)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八)挂牌公司全体董事、主办券商以及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关于上述各部分的具体内容要求详见《关于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必备内容的规定》其他有关规定。

定向发行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股转系统是否有推荐或者其他要求?

答复:挂牌公司自主选择为当次定向发行出具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但是必须是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需比较发行前后几名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答复:前10名。根据《关于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必备内容的规定》第6条第1项之规定,“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应至少包括:(一)发行前后前10名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及股票限售等比较情况。”

符合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的自然人投资者要求“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上述“证券类资产”指什么?

答复:依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5条第2款之规定,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挂牌公司已发布的定向发行方案中规定拟募集资金“不超过20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仅1500万元,是否可以?

答复:可以。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实际募集的资金金额未超过定向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金额,未违反已披露的定向发行方案要求。但是建议挂牌公司在制定定向发行方案时,应合理规划,设定合理募集资金总额。

挂牌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是否需经股转系统同意?

答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属于挂牌公司自治范畴,不需经股转系统同意,但应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根据《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13条第2款之规定,挂牌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46条第8款之规定,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披露:(八)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挂牌公司发布的定向发行方案中是否还要披露“防止发行过程中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措施”?

答复: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是已经证监会核准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因此,不需要在定向发行方案中做上述安排。

挂牌公司披露重大信息是否需经主办券商审核?

答复:需要。根据《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8条之规定,挂牌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A通过定向发行持有挂牌公司股份,并作出自愿限售承诺,对于自愿限售部分的股票是否强制要求办理股份限售登记?

答复:对于自愿限售股份目前不要求办理限售登记,但股东应自律遵守限售承诺,券商也应履行相应督导职责。

挂牌公司董事之间转让股份,受让董事是否需要对新增股份的75%进行限售?

答复:需要。挂牌公司董事因定向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转债转股、权益分派,或通过转让系统买入等原因新增股票的,应对新增股票数额的75%进行限售。

挂牌公司召开董事会,根据股转系统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董事会决议不需要进行披露的,是不是就不用向主办券商报备了?

答复:不是,应向主办券商报备。根据《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26条之规定,挂牌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原股东购买本公司股票,是否需要受到个人证券类资产300万的门槛限制<编者注:已修改为500万元>?

答复:不需要。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七条之规定,公司挂牌前的股东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经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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