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董秘业务工作指南

日期:2017-03-11 来源:新三板律师赵小岑

必须取得沪深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才能担任挂牌公司董秘吗?

答复:全国股转系统未强制要求担任挂牌公司董秘必须取得沪深交易所董秘资格证书,同时不排除未来我司将建立符合新三板市场要求的资格认证体系。

挂牌公司董秘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离职,暂未任命新的人选时应如何处理?

答复: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管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同时及时将暂时负责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告知监管员。

挂牌公司是否要设立独立董事?

答复:全国股转系统对挂牌公司是否设立独立董事未做强制要求,挂牌公司可根据自身企业特点制定相关规定。

挂牌公司应该在什么时候公布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

答复:挂牌公司应在新增股份预登记的次一个转让日公布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和定向发行股票挂牌转让公告。定向发行股票挂牌转让公告应明确挂牌转让日。

定向发行业务申请备案时,何种情况下需要提交审计报告,何种情况下需要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答复:发行对象可以以非现金资产认购新增股份,非现金资产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审计或评估。

非现金资产若为股权资产,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的资产最近一年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

非现金资产若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应当提供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自然人甲经有关程序被认定为A公司核心员工,并参与了A公司的定向发行成为A公司的股东,自然人甲是否可以买卖B公司的股票?

答复:如果自然人甲符合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的要求,即“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300万元以上”<编者注:已修改为500万元以上>,则自然人甲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也就可以买卖B公司股票。

如果自然人甲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的要求,则自然人甲只可以买卖其持有的或者曾经持有的挂牌公司股份。

挂牌公司定向发行,是否可以由主办券商以外的券商代为向全国股转系统报送有关备案资料?

答复:不能。依据《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434的要求“按照《管理办法》豁免申请核准的定向发行,主办券商应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发表意见”。

挂牌公司进行定向发行,定向发行对象是否有数量限制?

答复: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36条之规定,除公司原股东之外,每次定向发行,发行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以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合计不得超过35人。

挂牌公司涉诉,是否需要发布临时公告?

答复:应依情况区分对待。依据《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37条之规定,“挂牌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定向发行完成备案需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中国结算出具的股份登记证明文件”,具体指什么?

答复:“中国结算出具的股份登记证明文件”指“新增股份登记确认书”、“非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表”、“证券持有人名册”。挂牌公司应将加盖公司公章的上述文件复印件交至我部以完成备案。

挂牌公司为自己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否需要披露对外提供担保的临时公告?

答复:不需要。

股东持有挂牌公司股份变动多少需要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答复:股东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挂牌公司已挂牌股份5%后,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转让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报告全国股转系统,通知挂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挂牌公司的股票;前述投资者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挂牌公司已挂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应依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且在披露公告后2个转让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挂牌公司股票。

公司股份限售、解除限售是否都需要以临时公告的形式进行信息披露?

答复:挂牌公司股票限售无需以临时公告形式进行信息披露。挂牌公司股票解除限售应依据《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第2号挂牌公司股票解除限售公告格式模板》的要求披露临时公告。

挂牌公司对自己的控股子公司股权投资,是否适用《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第12号挂牌公司对外投资公告格式模板》?

答复:适用。上述格式模板所称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含对控股子公司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证券衍生品投资等。

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了可能对挂牌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挂牌公司是否需要披露?

答复:依据《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25条之规定,“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挂牌公司重大信息,挂牌公司应当披露。”

挂牌公司和其控股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否需要依据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披露?

答复:如果子公司是挂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方式进行披露。依据《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36条第4款规定,“挂牌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甲从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继承了900万股股份,上述900万股股份全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且其中尚有300万股处于限售状态,甲继承取得的这300万股是否仍受原限售期的约束?

答复:仍受约束。依据《业务规则(试行)》第28条第3款之规定,“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挂牌公司申请股票暂停或者恢复转让的,应如何办理,具体流程是什么?

答复:具体流程和操作要点请参见已发布于全国股转系统官网的《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试行)》。

申请解除限售股票数额出现小数时应如何计算?

答复:当计算的可申请解限售股票数额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挂牌公司股东自愿限售是否强制要求办理股份限售登记?

答复:对于自愿限售股份目前不要求办理限售登记,但股东应自律遵守限售承诺,券商也应履行相应督导职责。

某甲既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又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尚有挂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挂牌未满1年没有解除限售,这部分股份是否可以与其他股份一起在离职满六个月时解限?

答复:不可以,应依据《业务规则》规定的批次和时间解除限售。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挂牌前12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票,应于离职六个月后,按照《业务规则》规定的批次和时间解限售,其挂牌后所新增的无其它限售条件股票可在离职满六个月时全部解限售。目前我司暂未发布单独的限售解限售业务规则,未来发布相关规则后,请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依据最新业务要求办理限售解限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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