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股份支付审核要点及案例详解

日期:2017-03-03 来源:新三板沃土研究

根据股份支付相关准则及解释,公司将周鑫龙和周鑫诚转让给吴九德和陆春的200万股股权的公允价值754.00万元与实际转让价格520.00万元的差额234.00万元确认股份支付费用,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同时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34.00万元。根据非经常性损益信息披露准则及解释,公司将该234.00万元列入2013年度非经常性损益。

该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确认依据是:本次股权转让,除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周鑫诚和周鑫龙以2.60元/股分别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100.00万股外,也存在其他股东向外部投资者转让股权的情形,转让价格为3.77元/股,故本次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参照同期向外部投资者转让价格。

(2)2013年7月,公司股权变动

2013年7月发生的股权变动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股权,因此不符合股份支付的规定,不构成股权激励。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2013年2月,公司实际控制人周鑫诚向陆春转让100万股、周鑫龙向吴九德转让100万股,根据股份支付相关准则及解释,将转让的200万股股份的公允价值754.00万元与实际转让价格520.00万元的差额234.00万元确认股份支付费用,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同时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34.00万元。根据非经常性损益信息披露准则及解释,公司将该234.00万元列入2013年度非经常性损益。

该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确认依据是:本次股权转让,除公司实际控制人周鑫诚和周鑫龙以2.60元/股分别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100.00万股外,也存在其他股东向外部投资者转让股权的情形,转让价格为3.77元/股,故本次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参照同期向外部投资者转让价格。

公司上述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七)分期行权

华翼微

为进一步稳定公司的核心队伍、增强公司员工的凝聚力、鼓励员工长期为公司服务、共享公司发展的成果,公司制定一项股权激励方案,自2014年7月26日实施。

本次股权激励方案将通过设立的持股平台山东合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翼公司)予以实施,分为股权和股票期权两类。股权:由部分员工持有合翼公司的股份;股票期权:授予部分员工在满足未来特定条件时以一定价格受让获得合翼公司股份的权利。

合翼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由各股东在合翼公司设立时一次性缴足:其中,于伟先生出资307.9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1.59%),本次股权激励对象的其他职工合计出资192.0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8.41%)。

合翼公司从公司的原股东山东同创华虹科技有限公司处受让公司500万元的股权。此后,合翼公司成为本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500万元的股份。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4第3827号评估报告,上述转让的股权对应的每1元出资评估价值为1.13元,与转让价格1元的差额,公司执行股份支付准则计入资本公积249,665.00元,增加管理费用249,665.00元。

在满足未来特定条件时,于伟先生将根据本次股权激励方案,向相应的激励对象(本公司职工)转让持股平台的相应股份。激励对象获授的期权,满足行权条件后,自授予日满1年后分三期行权。公司预计首期行权比例为80%,公司执行股份支付准则计入资本公积24,851.67元,增加管理费用24,851.67元。

    A+
声明:本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