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借壳的经典案例及注意事项

日期:2017-02-26 来源:投行小兵

4月15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何天华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与公司第二大股东上海大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磐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根据协议安排,何天华将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大磐投资转让其持有的麒润文化2,000,000股股份(占协议签署时公司股份总数的30%)。

股份转让款分二期支付:自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大磐投资向何天华支付首期股份转让款428万元;2015年4月30日前,大磐投资向何天华支付剩余股份转让款428万元。

自协议签署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何天华辞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职务,并向中证登办理本次转让所涉及的公司2,000,000股股份质押登记,作为何天华履行协议之担保。

自何天华辞去公司董事、总经理职务届满6个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何天华将其所持公司1,000,000股股份(占协议签署时公司股份总数的15%)转让给大磐投资,并向中证登办理相关股份质押解除及股份转让变更登记。

自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满一年(2016年1月14日)后五个工作日内,何天华将其所持公司1,000,000股(占协议签署时公司股份总数的15%)股份转让给大磐投资,并向中证登办理相关股份质押解除及股份转让变更登记。

5搜装科技(430193)

6月8日晚,搜装科技发布提示公告,自然人周驹悦未来将通过认购定增的股票成为公司的新的第一大股东。首先实现了第一步控股,从公司近期一系列资本运作轨迹来看,该案例很有可能就是一起变相借壳,如果后续新进股东给公司注入相应资产,那么新三板又多了一个借壳的案例。搜装科技2014全年收入不到80万元,业务有难以为继之嫌,卖壳的动机是客观存在的。

搜装科技刚刚更名即启动新的定增,背后绝对有通盘考虑。目前来看,这有可能仅仅是第一步。通过本次定增,公司控制层将发生变化,未来公司走势值得继续观察。

5月14日,紫新科技发布定增失败和终止资产收购公告,因为认购方西安购圈放弃认购,公司之前的定增告吹。

5月19日,紫新科技发布权益变动报告书称,西安购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所持有的紫新科技1,269,875股股份,占当时紫新科技已发行股份比例的25.4%。该股权被周驹悦拿下。而行情软件显示,当天该笔交易成交价格为1元/股。

5月25日,当时证券简称还为紫新科技的搜装科技发布定增方案,公司以1元/股的价格发行3923万股,在册股东周驹悦认购本次股票发行新增的股份1198万股。其他在册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5月28日,公司再发公告,公司全称由“北京紫新报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搜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证券简称由“紫新科技”变更为“搜装科技”。

搜装科技表示,周驹悦将以货币认购搜装科技定向发行的股票,成为搜装科技第一大股东,获取搜装科技发展的投资收益。本次定向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拓宽公司业务领域,寻找公司新的盈利增长点,提高公众公司盈利能力。

本次定增除周驹悦认购外,参与认购的还有自然人陈双庆、龙曦、刘昕和中联畅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分别认购950万股、375万股、250万股和1150万股。本次认购后,周驹悦持有公司股份将达29.96%,为第一大股东。紧随其后的分别是:中联畅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6%、陈双庆持股21.48%、龙曦持股8.48%。公司原来的大股东郭求实对公司的持股将由原先的55.65%下降至6.29%。

周驹悦是北京交大的辅导员出生,2013年2月至2015年5月投资设立长春恒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并担任执行董事;陈双庆之前曾在深圳报业集团旗下晶报任教育线记者,随后又在经济观察报担任过财经记者;龙曦2010年5月至今任北京盈谷信晔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时兼任搜装科技副董事长;刘昕则曾在上市公司天润曲轴担任董事,2010年至今任货站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1、收购借壳方案中,收购人要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具有参加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资格。

2、收购借壳导致新三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8条,“按照本办法进行公众公司收购后,收购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变更后的实际控制人要作出相应承诺。

3、如果收购行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亦需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4、收购公告书中披露的有关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对公司主要业务的调整计划、对公司管理层的调整计划、对公司组织结构的调整计划、对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对公司资产进行重大处置的计划、对公司员工聘用做出调整的计划)可以帮助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借壳。

5、如果是通过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借壳的,还要注意是否触及《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重大资产重组,经股东大会决议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申请文件并申请核准。” 如不适用该条,则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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