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花样对赌 审核尺度超乎你的想象(附详细案例)

日期:2017-02-22 来源:梧桐古丽 梧桐树下

案例五:新赌换旧赌

2014年1月22日,易世达(430628)披露了《公开转让说明书》,根据该说明书显示:

2012 年 2 月 23 日,经易事达有限股东会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增加至1,561.04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231.04 万元由新股东钟山九鼎及湛卢九鼎缴纳。钟山九鼎以货币投入 1,648.75 万元,其中 152.37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1,496.38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湛卢九鼎以货币投入 851.25 万元,其中 78.67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 772.58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增资完成后易世达占股前两位股东及新增股东的占股比例为:52.27%、24.60%、9.76%、5.04%。

在本次增资过程中,增资方钟山九鼎及湛卢九鼎(甲方)、公司(乙方)、公司股东段武杰及周继科(丙方)签订了增资补充协议,约定了对赌条款,主要内容包括如下:

公司 2011 年、2012 年、2013 年的净利润分别不得低于 2,500 万元、3,300万元、4,300 万元,同时 2012 年、2013 年实现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7,600 万元,如果不能完成以上任一业绩指标,由丙方段武杰及周继科对甲方钟山九鼎和湛卢九鼎根据约定作出现金补偿,自有资金不足的,由公司向甲方单向分红或丙方将分红所得支付甲方补足。同时也约定了退出机制:若易事达2014年6月30日前未提交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受理;2014年12月31日前没有完成挂牌上市;且2011年实现净利润低于2000万元,或者2012年实现净利润低于2600万元,或者2013年实现净利润低于3400万元,新增投资机构有权选择在上述任一情况出现后要求公司及段武杰、周继科以约定价款回购或购买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易事达股权。

2013 年 12 月 31 日,增资方钟山九鼎及湛卢九鼎(甲方)、公司(乙方)、公司大股东段武杰及周继科(丙方)签订了《增资补充协议二》,约定主要内容包括,(1)自乙方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报挂牌材料之日起豁免乙方基于前述协议对赌条款约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2)自乙方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报挂牌材料之日起增资方放弃可以要求要求乙方及丙方回购或受让甲方所持有的乙方股份的权利;(3)如果甲方向其他任何第三方转让甲方所持有的乙方全部或部分股份,甲方承诺对外每股转让价格不低于乙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4)如果乙方挂牌申请被否决,或者乙方挂牌申报材料被撤回,则上述甲方放弃的权利即自行恢复。

大股东出具承诺:承诺全部承担增资方基于《增资补充协议》提出的一切包括但不限于支付业绩补偿、差额补偿及/或转让股份的责任与义务,确保公司及其他股东不因上述《增资补充协议》的履行而遭受任何损失。

增资方出具的承诺:根据《增资补充协议》,当增资方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时,根据买方需要,可要求易事达股东段武杰、周继科也以增资方转让的同等条件转让一部分股权。对此,增资方承诺自公司向股转公司报送申请材料之日起放弃上述权利。

券商核查:由于在2012年未能完成业绩约定以及2013年可能不能完成业绩约定,截止2014年3月,大股东段武杰、周继科需向增资方支付的补偿金额合计2,712.38万元至2,991.45万元之间。中介机构通过对大股东的自由资产进行核查,根据公司股权结构、利润分配政策、累计未分配利润数量以及公司持有现金状况,分析大股东可通过现金分红的形式获得的金额。证明公司股东段武杰、周继科能够在不对公司股权结构产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通过自有资金及获取公司分红偿付相关对赌约定款项。同时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在挂牌时解除了协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结论:

与证监会严禁拟上市公司一切对赌的态度相比,新三板在一定程度上接受对赌协议的存在,对于已挂牌公司的定向增资中包含的对赌协议,也不禁止。

我们理解,投资者与拟上市公司签署对赌协议本身就是行业惯例,原先证监会一刀切的审核理念确实值得斟酌。若将对赌协议视作企业正常运营的一种合同来看,对协议本身的审核主要涉及几个方面:(1)对拟挂牌主体是否会构成重大影响,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对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稳定性是否会构成重大不确定性;(3)公司股东是否承受得起对赌失败的其他风险,例如大额资金赔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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